先核对开庭传票及其送达回证,再核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及其送达记录。原因是:确定开庭时点、确定被告“经传票传唤”这一到庭义务的,是传票;负责人出庭通知书解决的是由谁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两份文书送达日期不同,属于不同文书针对不同对象、不同事项分别送达,本身不直接说明送达违法或程序存在瑕疵,需要放回各自的功能中分别核对。
一、先核传票:它对应的是到庭义务与开庭时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一款确定的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安排,以及负责人不能出庭时的替代方式,即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它并未规定负责人出庭通知书与开庭传票必须同日送达。
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从这条规定可见,法律评价被告到庭情况时,所依据的传唤方式是“经传票传唤”。因此,在与开庭时间、到庭义务有关的材料中,传票及其送达记录是第一顺位需要核对的对象。
负责人出庭通知书的作用,是提示行政机关安排负责人或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其送达日期与传票不同,并不改变传票所载的开庭时间。
二、按同一维度核对两份送达记录
核对时,建议对两份材料采用同一组项目,避免只比较“日期”这一个数字:
| 核对项 | 开庭传票及送达回证 | 负责人出庭通知书及送达记录 |
|---|---|---|
| 受送达主体 | 被告行政机关 | 被通知的负责人或其所在机关 |
| 载明的关键时间 | 开庭时间、地点 | 要求出庭的时间 |
| 送达方式 | 直接、邮寄、电子等 | 同左,逐项对应 |
| 送达日期与签收人 | 签收日期、签收人及身份 | 同左 |
| 与其它材料的一致性 | 与邮寄单、电子送达记录、开庭笔录是否吻合 | 同左 |
同时建议核对授权委托书、答辩状等材料,确认实际出庭人员是负责人本人,还是受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这一步能够把“通知了谁”和“谁实际到庭”对应起来。
三、日期不一致时的处理思路
先区分三个不同的日期:文书落款日期、送达日期、开庭日期。落款早于送达是常见情形;两份文书的送达日期不同,也可能只是分别办理送达的结果。
如果传票送达日期晚于负责人出庭通知书,建议以传票载明的开庭时间为主线,检查准备时间是否充足,并把两份送达记录、邮寄或电子送达凭证一并整理成时间轴。如果认为送达时间影响出庭准备,可以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相应安排;具体提前天数等要求,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另行向受理法院核对。
需要说明的是,仅凭两份文书日期不同,不能推导出送达无效、程序违法或案件处理结果。日期差异只是需要解释的事实,其法律意义取决于送达是否符合规定、被告是否实际到庭,以及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等具体情形。
在河北准备行政诉讼起诉或应诉材料时,可以把上述两份送达记录连同邮寄凭证、签收记录按时间顺序归入同一份材料清单,先固定传票对应的开庭时点,再核对负责人出庭通知的落实情况,这样在与代理人沟通时,能更快定位争议发生在送达环节还是出庭安排环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六十六条,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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