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行政机关的补正告知后,处理重点是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要求,把口语化、场景化的描述改写为行政机关能够据以检索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并在告知书给出的合理期限内提交;补正之后,答复期限从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乐山地区的申请同样适用这一全国性规则,本次资料未涉及乐山地方另行规定的申请格式或补正流程。
补正告知的适用条件与告知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人用日常说法描述想要的文件,行政机关用本单位档案目录、业务系统或公文登记的关键词去检索,两种表述对不上时,申请就落入“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情形。
对此,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据此可以核对三点:补正告知是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且一次性提出;告知是否写明了需要补正的具体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是否在该期限内提交了补正。收到告知书后,可以先核对这些内容,再决定下一步如何补充描述。
补正材料的组织方向
可以把原申请中的表述逐项拆开,对应补充便于检索的要素。以下为整理方法建议,供提交前参考:
| 原申请中的表述 | 可以补充的检索要素 | 对行政机关的作用 |
|---|---|---|
| 口语化的事项名称 | 文件的正式名称或常用简称、文号 | 直接定位到具体文件 |
| 大致时间 | 文件形成或发布的年月、涉及的时间段 | 缩小检索范围 |
| 笼统的机关称谓 | 制作、保存该信息的机关名称及内设机构 | 确定由哪个机关、哪个部门检索 |
| 事项背景描述 | 涉及的项目名称、地块、批复或会议名称 | 以业务关键词替代口语关键词 |
整理时建议保留原申请的提交时间、提交方式凭证,以及补正告知书的收到日期和载明的补正期限,便于把“原申请—补正告知—补正提交”三个时间点对应起来。同一份申请中如果包含多项内容,可以按项分别说明,避免把不同事项的关键词混在一段里。
常见理解与处理边界
关键词不同本身只说明检索口径存在差异。补正的作用是把申请人的描述转换为行政机关可操作的查询条件,并不改变申请公开的对象。补正期限内提交后,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按第三十条规定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申请。因此,收到补正告知后及时回应、留存提交凭证,是这一阶段最需要把握的两件事。
如需就补正材料的梳理、表述方式与提交安排进行咨询,可以与律师沟通具体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本文不涉及具体报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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