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行政机关还能重复查封吗?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行政机关不得重复查封。该条同时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也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行政机关不得重复查封。该条同时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也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条文依据与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2012年1月1日施行。其第二十三条分为两层规则:

第一,查封、扣押的对象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扣押。

第二,适用“不得重复查封”的前提是: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这里强调的是其他国家机关的查封已经依法存在,行政机关不得在此基础上再次查封同一对象。

需要区分的问题

该条直接回答的是行政强制查封、扣押语境下的重复查封问题。资料同时提示,不应据此概括民事司法查封中的轮候等专门制度;涉及其他类型查封、冻结的权限和程序,应依照相应法律规定另行判断。

如果行政机关拟对相关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建议先核对拟查封对象是否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并确认该对象是否属于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是否涉及生活必需品,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措施。

官方全文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国家统计局官方网页转载(https://www.stats.gov.cn/gk/tjfg/xgfxfg/202503/t20250306_1958900.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