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确认经办部门要求补正的是“户的登记状态”还是“分家事实与房屋归属”,再决定先补哪一份。就一般材料准备而言,建议先向征收经办机构或户籍登记部门书面确认缺项名称、用途和补正期限,然后按“户籍材料固定两户登记状态、分家单补充分家事实与财产归属”的思路分组提交。两份材料证明的对象不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二者存在法定先后顺序;同步准备、分别说明证明目的,通常比单打一地补一份更稳妥。
两份材料证明的对象不同
分户协议是当事人就分立户籍、分开生活作出的意思表示;分家单记载的是家庭内部对房屋、宅基地、家具农具等财产如何分割的民事事实;户籍材料反映的是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的存续、成员构成和分立时间。按两户登记而分户协议未附分家单,经办人员可能认为“分家事实”这一环缺少书面印证,此时补充分家单更对口径;如果争议集中在两户是否真实分立、何时分立、成员是否各自独立生活,则户籍材料更能直接回应。
因此,判断顺序的实用标准是:缺项指向登记状态,先补户籍材料;缺项指向财产分割事实,先补分家单;两者都缺,建议先提交户籍材料固定“两户”的登记状态,同时说明分家单的补正安排,避免因一份材料未到位影响整个补偿登记的受理。
征收程序中的核对点
集体土地征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要求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户籍材料、分户协议、分家单都属于说明“谁有权登记、登记在谁名下”的辅助材料,最终仍要落到权属证明材料上。
若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此时核对重点是房屋权属与面积,分家单中关于房屋归属的记载可与登记、审批材料相互印证。
两类征收适用不同规范,核对前先确认本项目属于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再对应准备材料。
建议的核验顺序与咨询准备
第一步,向经办机构确认缺项,尽量留下书面或可留痕的记录,明确是要求补户籍材料、补分家单,还是要求说明二者关系。
第二步,按“同一主体、同一时间、同一事项”分组整理:分户协议的签订时间、户籍分立登记时间、宅基地审批或房屋建造时间是否衔接;分家单所载房屋位置、间数、面积与登记材料是否指向同一处房屋。
第三步,编制一页材料说明,逐份写明“这份材料证明什么”,例如户籍材料证明两户已登记分立,分家单证明分立时房屋如何分配。说明材料用途有助于经办人员理解现有事实,是否采纳由经办机构依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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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农业农村部公开文本: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部公开文本: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107/t20210730_852178.shtml);《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务院令第590号)。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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