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记录与监测报告的主体不一致时,建议先补充能够把两份材料对应到同一排污主体、同一排污行为、同一时间段的关联材料,再按差异类型分别处理。主体名称不同可能只是登记名称与招牌、项目名称的表述差异,也可能是投诉人与监测委托人的角色差异,还可能指向两个不同的排污单位;这三种情形需要补充的材料和核对顺序并不相同。材料能否相互对应,直接影响后续对污染行为、损害范围以及多个主体之间责任大小的说明。
一、先判断差异属于哪一种情形
建议把两份材料并列比对四项信息: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与地址、监测报告载明的被监测单位或委托单位、采样点位与排污口位置、采样时间与投诉受理时间。名称仅在字号、简称、分支机构写法上不同,可以用营业执照登记信息、排污许可证、租赁或产权关系材料作对应说明;投诉人是举报人、监测报告委托人是另一主体的,属于角色不同,需要补充投诉登记信息与委托关系材料,说明二者指向同一污染源;两份材料指向不同地址或不同生产项目的,则属于主体指向不同,需要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两个排污单位,以及各自排放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联。
二、建议补充的三组材料
第一组是主体关联材料,包括投诉登记回执或受理告知、监测报告原件及所附采样记录、点位图或现场照片、被监测单位的登记信息。这类材料用于核对两份文件是否指向同一排污口和同一生产场所。
第二组是时间与行为对应材料,包括投诉受理时间、现场检查时间、采样时间、报告出具时间,以及能够反映被投诉方生产或排放时段的台账、用电用水记录、运输单据等。建议按时间顺序排列,标注每个时间点来自哪份文件,便于判断监测结果是否覆盖投诉所反映的排放期间。
第三组是损害与费用材料,包括损害发生的时间、范围、照片视频、财产损失凭证、清理和修复支出票据、鉴定评估委托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和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以及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整理这些凭证,可以帮助把监测数据与具体损失项目对应起来,明确哪些支出属于可主张的范围。
三、法律依据与咨询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该条适用于两个以上侵权人的情形,主体关联材料的作用正在于说明各主体各自的排放行为及其与损害后果的关系,为责任大小的判断提供事实基础。涉及第三人过错导致污染的,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是否适用该条,需要结合补充材料所反映的主体关系进一步核实。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鉴定评估费用可以依据上述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所列项目整理凭证;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和工作范围协商确定,具体以委托约定为准。涉及北京及京津冀地区的环境污染侵权咨询,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就材料梳理和程序阶段进行沟通,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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