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络侵权律师咨询,建议围绕两组材料做准备: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以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这两项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平台侵权通知内容的明确要求。当账号实名信息与发布主体对不上时,建议先核验该账号由谁实际控制、涉案内容由谁发布,再把实名登记信息作为线索使用。
一、基础材料:身份信息与侵权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同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咨询时建议准备的材料可以按以下用途分组:
| 材料类别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
| 权利人身份证明 | 主张权利的主体与通知中载明的真实身份信息是否一致 |
| 侵权内容固定件 | 涉案链接、发布账号、发布时间、页面截图或录屏所反映的具体内容 |
| 账号展示信息 | 账号名称、ID、认证标识、简介等对外显示的主体信息 |
| 发布行为线索 | 发布设备、后台记录、投稿或转载来源、聊天记录等,用于核对实际发布人 |
| 平台沟通记录 | 已发出的通知、平台回复及处理情况,用于核对平台何时知悉涉案内容 |
| 权利基础材料 | 主张名誉、隐私、个人信息等权益时,说明所依据的权利类型和事实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保留向平台发出的通知及平台回复,有助于核对平台知悉涉案内容的时间和处理过程。
二、实名信息与发布主体不一致时的核验顺序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这些顺序属于材料整理建议,并非法定程序:
- 先固定内容与时间。对涉案页面截图或录屏,记录链接、发布账号、发布时间和可见内容,避免内容被删除后无法比对。
- 再核对账号控制关系。账号由谁注册、由谁日常使用、是否多人共用或委托他人运营,可以通过账号绑定手机号、登录设备、后台截图等线索核对。
- 然后比对实名信息与发布行为。实名登记信息指向的主体,与实际发布内容的人是否同一,需要发布线索相互印证;实名信息可以作为线索,实际发布人的确认还需其他材料支持。
- 最后确定主张对象。根据核对结果,判断拟主张的对象是账号实名主体、实际发布人还是平台,并与律师沟通现有材料能否支持相应主张。
三、与律所沟通的工作范围与费用边界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公开联系方式为4009003957。既有业务资料涉及网络及人格权益争议等法律主题,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双方委托约定为准。咨询时可以就账号溯源、证据整理、平台通知等事项,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需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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