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回执时间与页面截图时间不一致,多数情况下源于两类记录的对象不同:回执反映平台系统接收通知的时点,截图反映截图设备在某一时刻看到的页面状态。核对时建议以同一份通知、同一链接、同一页面为主线,先分别固定两项记录的原始载体和时间来源,再判断二者能否对应同一事项,不必先就时间数字本身取舍。
一、两类时间各自对应什么
平台回执一般记载通知提交或受理的编号、渠道和时间,它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是否及时处置相关。页面截图通常带有设备状态栏时间,部分页面还会显示发布、编辑或置顶时间,它与被控内容在某一时点仍然存在、持续多久相关。两类时间指向不同事实,出现先后差异属于常见情形,差异本身既不能直接说明平台未及时处理,也不能直接说明截图失实,需要结合其他记录一并判断。
二、建议的核对顺序
第一,统一时间基准。核对截图设备的时区设置、系统时间是否自动同步,并记录页面自身显示的时间信息,避免用不同设备的时间直接相减。
第二,保存原始载体。保留截图的原始文件而非转发后的压缩图片,留意文件属性中的创建、修改时间;通知如经站内表单、电子邮件或在线投诉入口提交,保留提交页面、邮件原件和回执编号,使回执能与具体通知内容一一对应。
第三,沿同一通知串联材料。把通知正文、初步证据附件、平台回执、平台后续处理结果(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或不予处理的通知)按时间排列,看差异出现在哪一环节。
第四,差异仍无法解释时,可考虑向平台申请调取受理与处理记录,或通过公证、可信时间戳等方式固定页面现状,能否调取以及具体方式需另行核实。
以上为材料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也不影响委托关系是否成立。
三、法律条件与委托前的核对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同条第三款还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据此,时间差的意义要放回“通知是否完整、平台接到通知后是否及时、损害是否扩大”这些条件中判断,“及时”还需结合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认定,不宜仅凭两个时间点得出责任结论。
委托前可与律师核对:拟议服务范围是否包含时间线梳理、证据固定、平台交涉与后续程序;收费方面,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需统筹考虑工作时间、法律事务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原文见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具体费用应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和工作范围与律所书面确认。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既有业务资料涉及网络及人格权益争议等主题,案件匹配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需要咨询材料整理与委托范围,可拨打归属该所的咨询电话4009003957;该号码不替代公共法律援助或紧急求助渠道。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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