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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肖像权侵权维权注意事项:广告人物与签约模特身份证明不一致时核什么

广告人物与签约模特身份证明不一致时,先核对“画面中的人”与“签约授权的人”能否通过身份证件、合同签署信息和授权链条对应为同一主体,再核对授权范围是否覆盖该广告实际使用的方式、媒体、地域和期限。身份证明不一致本身不当然等于侵权,需要区分是艺名、曾用名等姓名差异,还是签约主体错位,抑或广告主未取得本人有效同意。 建议按以下…

广告人物与签约模特身份证明不一致时,先核对“画面中的人”与“签约授权的人”能否通过身份证件、合同签署信息和授权链条对应为同一主体,再核对授权范围是否覆盖该广告实际使用的方式、媒体、地域和期限。身份证明不一致本身不当然等于侵权,需要区分是艺名、曾用名等姓名差异,还是签约主体错位,抑或广告主未取得本人有效同意。

一、先核对人与授权的同一性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材料:

  1. 广告画面中人物的面部、体貌特征与签约模特身份证件照片是否可辨识为同一人;
  2.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上的签署人姓名、身份证号与模特本人证件是否一致;
  3. 存在艺名、昵称、外文名与证件姓名不一致的,是否有证件号码、本人签字确认或授权文件补强;
  4. 由经纪公司或代理人签署的,是否有模特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事项是否包括该广告的拍摄与使用;
  5. 广告主是否留存模特本人签字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或单独同意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合同对使用主体、范围表述不清时,该条可作为解释依据。核对时宜将合同文本与广告实际使用页面放在同一时间线上比对,确认签约主体与使用主体是否对应。

二、再核对授权范围与期限

身份证明对应之后,还需核对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是否覆盖实际广告。重点包括:使用媒体是平面、网络还是视频,使用地域,授权起止时间,是否允许转授权、修改或二次剪辑。广告实际使用超出合同约定的,需结合合同条款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期限约定不明或存在正当理由时,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和通知义务需按该条核对。

三、广告发布环节的核对与处理

网络广告仍在传播的,可先固定发布链接、页面截图、发布时间、发布账号及广告主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涉及消费者身份,还可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适用条件: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就肖像许可合同审查、广告合规及侵权维权提供法律咨询,具体委托范围、承办方式与费用可与律所协商确认。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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