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建议在签约和交接材料时,核对授权委托书上是否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核对委托事项和权限的记载,并核对所交接病历资料的名称与实际取得情况。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制定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资料转载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全文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资料转载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全文链接: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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