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办理名誉权侵权维权、选择律师时,建议重点核对一项能力:能否把首发内容的生产者、转载媒体与网络平台分开,按各自适用的规则分别组织证据。首发一方涉及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免责与例外,转载与平台一方还涉及通知、必要措施和更正删除的链条;两类主体的证据对象、时间节点和证明目的并不相同。面谈时可以请律师分别说明这三层主体拟固定的材料与论证路径,再比较思路是否清楚、材料能否对应到具体规则。
一、首发与转载的规则起点不同
对首发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依第一千零二十六条应考虑六项因素: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内容的时限性;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对媒体报道失实,第一千零二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对网络端的转载与平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则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
二、面谈可核对的证据链能力
建议按“同一内容、不同主体、不同时间”分组准备材料,观察律师能否说明每组材料的用途:
- 传播链固定:首发原文与发布时间、账号主体信息、转载页面的标题改动、各平台阅读与转发数据。用于区分原始发布与后续扩散。
- 通知与处置:通知文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发送与送达记录、平台转送与处置回执、删除或断开时间。这些材料对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与“未及时采取”两种不同后果,需要分段核对。
- 核实义务材料:按第一千零二十六条六项因素分别整理来源情况、是否有调查、内容时限、与公序良俗的关联、贬损可能性及核实成本,用于回应首发的免责抗辩。
- 损害与因果:同一内容在不同平台的传播范围、持续时间、可识别程度,用于说明影响范围。
三、费用与委托范围如何谈
根据司发通〔2021〕87号文件,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据此,可以把“首发与转载分层取证”“平台通知与跟踪”“更正删除沟通”分别列为拟议工作项,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在书面委托中写清工作范围与费用构成。诉讼费、公证费、电子数据固定等第三方支出宜与律师服务费分列核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公开业务资料涉及网络及人格权益争议、一般侵权等方向,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是否承接、由谁承办以及具体服务范围,需结合案件材料、程序阶段与利益冲突情况与律所确认。带着按主体和时间分组整理的材料面谈,更容易比较不同律师对首发与转载的分层论证是否具体、可执行。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