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处理医疗事故纠纷咨询时,材料准备可以围绕“就诊事实—病历资料—费用与损害后果”三条线展开;封存病历与后续补充记录版本不一致时,建议先核对两份材料是否指向同一患者、同一次就诊或同一住院期间,再核对封存清单所列范围、页数与后续记录的来源和时间,最后逐项比对差异内容。这样做的目的,是先把“资料是否对应同一事实”查清,再判断差异属于封存范围问题、记录补正问题,还是需要进一步向病案管理部门核实来源。
一、可以按用途整理的材料
身份与关系材料。 患者身份证明,以及咨询人与患者关系的材料,用于核对查阅、复制病历的主体。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患者要求查阅、复制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病历资料。 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同时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上述病历资料。
封存相关材料。 建议整理封存清单、封存时间记录、封存件复印件或照片,以及交接过程的书面材料。这部分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作用是帮助核对封存范围与后续补充记录之间是否对应,并不是本次资料中列明的法定提交清单。
后续补充记录。 建议标注补充记录的形成时间、来源科室、取得方式,以及它是在封存前还是封存后形成。把时间线和来源写清楚,便于与封存清单逐项对照。
费用与损害后果材料。 医疗费票据、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诊断证明,以及后续治疗材料。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二、两版记录不一致时,建议的核验顺序
第一步,核对主体与就诊信息。看患者姓名、病案号、住院号、科室、时间区间是否一致,封存清单所列资料与后续补充记录是否对应同一次诊疗过程。主体和期间对不上时,先不要急着比较内容差异。
第二步,核对封存范围与时间。看封存清单是否列明资料名称、页数、封存日期;后续补充记录的形成时间与封存时间是什么关系。这一步有助于判断差异是封存时未纳入相应资料,还是封存后另有补充或补正。
第三步,逐项比对差异内容。按同一文书、同一项目对照,例如同一时段的医嘱、护理记录、手术记录,标注新增页、缺页、文字改动、签名或时间不一致之处。比对时只记录差异,不预设差异的性质。
第四步,核对来源。向医院病案管理部门核对原件来源、调取方式和复制件的一致性。如涉及电子病历形成、修改、留痕等问题,本次资料未覆盖相应具体规则,需另行核对。
第五步,把费用凭证与病历、诊断证明对应起来,确认医疗费数额与治疗过程能够相互印证。
三、版本差异的法律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该条解决的是特定情形下的过错推定问题;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还需结合损害后果等事实判断。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封存病历与后续补充记录不一致时,先核对对应关系和差异来源,比直接下结论更有意义。建议将材料按“主体信息—封存清单—后续记录—差异对照—费用凭证”分组,并制作一份简要时间线;与律师沟通时,可据此说明拟核实的重点,以及是否需要进一步调取病案资料。具体委托事项和服务范围,可与律所协商确认。
依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原文: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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