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为精神损害赔偿选择律师,可以先看一件事:律师能否把“转账记录上的付款人”“作出损害陈述的人”和“法律上的赔偿权利人”三者分开核对,再判断由谁主张哪一项请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主体是被侵权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付款人不一定是被侵权人,陈述人也要与受害人或者近亲属的身份关系对应得上。面谈时围绕这一点展开,比先比较报价更有实际意义。
一、先分清付款人、陈述人与赔偿权利人
三类材料各自能核对的内容不同,建议按同一维度并列比对,而不是相互替代: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需要与什么对照 |
|---|---|---|
| 转账记录 | 付款时间、金额、收款方、备注等付款事实 | 医疗费、护理费等票据的日期与金额,判断是否指向同一段治疗 |
| 损害陈述 | 谁遭受了何种人身权益侵害、后果的描述 | 陈述人与受害人、近亲属的身份关系,以及陈述所指事件的时间地点 |
| 身份与关系材料 | 受害人、近亲属、付款人之间的身份联系 | 上述两类材料的主体能否对应到同一人、同一事 |
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原件来源”三项对照:同一笔转账是否对应同一段时间的治疗;陈述所指的侵权事件与票据日期是否衔接;复印件与原件能否对应。这类整理可以帮助律师判断请求主体与请求项目如何匹配,属于咨询准备的编辑性建议,并非必须提交的材料清单,也不改变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二、看律师能否把“成立条件”和“赔什么”分开讲
成立条件与赔偿项目是两个层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要求人身权益受侵害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时,还要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项目则是另一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列举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或者死亡的另有相应项目。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确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因此面谈时可以请律师分别说明:付款人是否可以主张医疗费等具体项目;精神损害赔偿由谁提出;陈述主体与付款主体不一致,可能影响哪些证据的认定。能够把“法律条件”与“证据判断”分开回答、并说明不确定之处的答复,比笼统承诺结果更便于判断。
三、费用边界与委托范围写进书面约定
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建议分别书面约定。主体梳理、证据整理、发函、一审、二审是否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定;口头沟通后形成的服务范围,建议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选择律师时,可把“是否愿意先做主体与材料的对应分析”作为沟通内容之一,而不是只看承诺。
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三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原文: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具体案件中主体是否适格、证据如何采信,需结合完整材料另行判断。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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