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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2026年授权委托书签署人与实际沟通人不一致,天津人身损害律师委托流程该先补哪项授权手续?

授权委托书上的签署人与实际对接沟通的人不一致时,需要先补正的是 授权委托书本身的主体与权限记载 :让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人确认受托律师的姓名、委托事项(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及所处阶段)、权限范围和期限,并核对签署人是否有权代委托人签署;再补齐委托人与实际沟通人之间的沟通授权或信息传递安排。

授权委托书上的签署人与实际对接沟通的人不一致时,需要先补正的是授权委托书本身的主体与权限记载:让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人确认受托律师的姓名、委托事项(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及所处阶段)、权限范围和期限,并核对签署人是否有权代委托人签署;再补齐委托人与实际沟通人之间的沟通授权或信息传递安排。这一顺序符合书面授权应当载明代理人、事项、权限、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的要求,也是诉讼阶段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的前提。天津只是咨询发生地,本次可核对的依据为全国性规则,天津当地法院的立案窗口要求需要另行核实。

一、先核对签署人是否有权代签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因此,第一项要核对的是签字栏:签名人是不是委托人本人;如果由近亲属或单位人员代签,代签人是否持有委托人本人出具的授权文件,该文件是否明确写明代为办理“委托律师”这件事。签署人与实际沟通人不一致时,沟通人即使全程参与洽谈,也不能仅凭沟通事实取得代理权限。建议把签署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签署人身份证件信息,与沟通人的身份说明放在一起比对,确认签字人、委托人、付费主体是否指向同一人。

二、再补权限与阶段记载

人身损害案件可能涉及与对方协商、申请鉴定、起诉、开庭、调解、上诉等多个环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建议把授权分为两层核对:一是基础授权,写明委托事项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代理,并写清所处阶段,即目前是诉前沟通、准备起诉,还是已经立案;二是特别授权,如果委托人希望律师代为和解、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提起上诉,需要在委托书上逐项写明并勾选,不能只用“全权代理”概括。权限需要变更或解除时,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三、沟通人不等于受托人:沟通安排与费用边界

实际沟通人如果不是受托律师本人,建议另行形成一份书面沟通说明,写清沟通人姓名、与委托人的关系、可以接收哪些材料、哪些事项必须由委托人本人确认。这份说明属于内部工作安排,不替代授权委托书,也不产生诉讼代理权限。若沟通人同时是律所工作人员,可请律所出具人员与岗位说明,便于委托人核对。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以委托合同书面约定为准;诉讼费、鉴定费等属于向法院或鉴定机构缴纳的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分列。授权委托书补正后,建议将委托合同中的服务范围、阶段、计费方式与委托书上的委托事项逐项对应,避免出现委托书写“诉前协商”而合同约定“一审全程”的错位。可与律所协商哪些沟通、材料整理工作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不宜预设统一价格。

建议的核对顺序:先看签署人身份与代签依据,再看委托事项与权限是否覆盖当前阶段,最后看沟通人安排与合同范围是否一致。三份材料指向同一委托人、同一案件、同一阶段时,流程才顺畅。天津各法院对授权委托书格式、代签材料的具体要求,立案前向拟受理法院核实。

本次可引用的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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