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协商签署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时,协议代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完成,是否请律师由当事人决定;从条款核对角度,建议在签署前请律师重点把关赔偿项目清单、计算依据与证据、后续治疗费和一次性了结范围、精神损害赔偿、残疾或死亡赔偿项目、责任主体与付款履行条款。协议代写通常发生在协商阶段、签署之前,需要核对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事故与伤情材料、医疗票据、误工护理证明、鉴定意见以及拟签署文本。伤情紧急时应先就医并固定证据,协议问题可在伤情稳定后处理。需要先判断手头条款如何核对,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说明事故类型、已发生费用和拟签文本。
一、协议条款要对应赔偿项目,避免只写总额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核心,是把双方协商的赔偿安排写成可核对、可履行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协议不必采用统一格式;建议把已发生费用和可预见项目分项列明,并在每项后注明对应的凭证或计算说明。这样做的用途,是让双方在签署前看清总额包含什么,减少后续对“是否已包含某项费用”的争议。协议只写一个总额时,项目范围不易核对,具体条款效果还需结合文字、证据和履行情况判断。
二、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条款:核对计算口径和凭证
医疗费条款是协议中最容易产生分歧的部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规定: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因此,医疗费条款建议写明已发生医疗费金额、对应票据和病历诊断证明、是否包含后续治疗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的支付方式。协议若写“一次性了结”,需要看这一段是否被涵盖。
误工费条款要核对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条款要核对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人数;护理期限计算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交通费条款要核对正式票据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是否相符。
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也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列举范围内;本次资料未展开其具体计算标准,协议中如列这两项,建议结合医嘱、住院记录和当地司法实践另行核对。
三、后续治疗费与一次性了结条款:把范围写清
后续治疗费和一次性了结条款是律师把关的重点。协议中常见“一次性赔偿、双方再无争议”的表述;建议明确该总额包含哪些项目、是否包含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是否包含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以鉴定结论为前提。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则是,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协议条款如何安排支付,需要与这一规则对照;不能仅凭“一次性了结”四个字判断条款效果,需结合条款文字、伤情、鉴定和已支付项目核对。
协议如列精神损害抚慰金,建议写明对应的人身权益损害事实和“严重精神损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该条将请求权限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具体金额和是否支持需结合证据判断,协议中可写双方协商结果,但不宜把未达到条件的情形写成确定法律结论。
四、残疾、死亡赔偿及责任主体条款
涉及死亡的协议,死亡赔偿金条款要核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二十年计算以及年龄调整。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涉及残疾的,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合理费用标准,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也参照配制机构意见。协议中写“残疾赔偿金”时,应核对伤残等级、鉴定意见和计算口径;本次资料未提供北京地方年度数据,不列具体金额。
协议还要写清赔偿义务人是谁、与侵权事实是什么关系、付款由谁履行。若涉及无偿帮工,责任主体条款需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五条核对:帮工人致人损害时,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赔偿后可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自身因帮工受伤时,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因第三人行为受伤的,帮工人有权请求第三人赔偿,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五、签署前建议核对的材料
| 拟核对条款 | 建议准备的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赔偿项目与总额 | 协议草稿、费用清单、项目计算表 | 看总额包含哪些项目、有无漏项 |
| 医疗费与后续治疗 | 医药费住院费收款凭证、病历、诊断证明、医嘱、鉴定意见 | 核对已发生费用和必然发生的后续费用 |
| 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 | 收入证明、误工证明、护理人员收入或护工标准材料、交通票据 | 核对计算口径、人数、期限、票据匹配 |
| 残疾或死亡赔偿 | 伤残鉴定意见、年龄和身份关系材料、辅助器具配制意见 | 核对伤残等级、年龄调整、器具费用和期限 |
| 责任主体与付款 | 双方身份信息、侵权事实材料、付款账户和履行安排 | 核对义务人、权利人、付款主体和方式 |
这些材料用于核对协议项目与事实是否对应,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须提交的清单;缺少某项时,可以先向对方或相关机构补充取得,再判断条款能否签署。
六、律师服务范围与费用边界
协议代写或审核属于律师服务事项,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以及是否包含后续协商修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属于不同费用项目,需按实际程序和相关机构通知另行核对,不宜与律师服务费混在一起比较。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北京地区统一收费标准或具体报价,本文不列具体金额。咨询时可以先把协议草稿、费用票据和鉴定材料按项目整理好,再问清服务范围是代写、审核还是一次性了结条款专项核对。
协议代写是否请律师由当事人决定;涉及赔偿项目完整性、计算依据、后续治疗与一次性了结、精神损害、残疾死亡赔偿及责任主体条款,建议在签署前逐项核对。材料仍不齐、条款范围不清或双方对项目理解不一致的,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4009003957,围绕已有文本和材料作进一步咨询。
来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页面: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