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请律师,取决于你打算走哪条路径、证据固定到什么程度、是否准备进入法院程序;法律没有把聘请律师设为网络诽谤维权的前置条件。就“平台投诉”与“自诉”的选择而言,两者处理的问题不同:平台投诉是依据民法典网络侵权规则,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止损手段,条文对通知应当包含什么、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做什么有明确规定;自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追诉的程序,其受理条件、证据标准由刑事法律另行规定。眼前最紧迫的是阻止内容继续扩散,可以先从平台通知入手;考虑追究刑事责任,则需要先核对刑事法律的具体条件,再决定是否委托律师。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是4009003957,在确定目标之前,可以先做一次材料梳理。
一、两条路径处在不同层面
平台投诉的依据在民事规则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这一条确定的是责任主体范围,发布内容的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都可能成为责任主体。
平台投诉的操作依据是同一部法律的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它把“通知—删除”的流程写成了可执行的步骤;而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则针对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另行设定了责任。三条规则的触发条件不同,理解这一点,才能判断自己手上有没有可用的抓手。
自诉属于刑事程序。本次资料没有涵盖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诽谤与自诉的条文,因此本文对“哪些情形可以提起自诉”“需要达到什么证据标准”“是否存在前置程序”不作结论。可以确定的是,自诉由人民法院受理、按刑事程序进行,与平台投诉的处理主体、审查方式都不相同。在决定走这条路之前,应当核对相应条文原文,或就具体事实向律师说明后再判断。
二、平台投诉:条文对通知内容有明确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文本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段条文里有三处需要逐字看清:
第一,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两项内容。条文用的是“应当包括”,准备通知时按这两项对应整理,平台核对起来会更顺畅。真实身份信息要与后续可能的诉讼主体保持一致,避免同一件事出现不同主体署名。
第二,平台的义务是“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这里保留了平台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作判断的空间,条文没有写成“收到通知即须删除”。因此投诉提交后,需要保留提交时间、工单编号、平台回复与处理结果,这些记录对应的是“是否及时”“是否采取必要措施”的核对对象。
第三,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后果,条文限定为“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范围是扩大部分,不是全部损害,引用时不宜扩大。
同时要注意同条最后一款: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选择平台投诉时需要提前评估的成本——主张的范围、表述的准确度、指向的具体内容,都应当有材料支撑,避免把整段内容笼统指为侵权而说不出哪一句、哪一处事实不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的触发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与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以“通知”为节点的义务不同。两条规则并列存在,适用时应当分别对应事实,不能把通知后的平台义务直接套到通知之前。
三、自诉路径:先核对条件,再谈委托
自诉涉及的是刑事追诉,本次资料未包含相关实体与程序条文,本文对以下事项均不作结论,只列出需要核对的对象:
其一,所涉行为可能对应的罪名与构成要件,包括对“捏造事实”“散布”“情节”等要素的具体要求;
其二,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与提起条件,以及是否要求经过其他程序;
其三,刑事证据的种类、形式与证明标准,电子数据的提取与固定方式是否符合要求;
其四,向哪个法院提起、需要提交哪些文书;
其五,涉及的时间性规定。
这些内容需要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现行文本为准,本文无法替代。可以提示的是,平台投诉材料与刑事程序材料的证明对象并不相同,前者围绕“内容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后者围绕犯罪构成。手上的截图、链接、录屏,通常需要按刑事程序的要求重新梳理和组织,具体如何准备,应以核对后的条文和承办机关的要求为准。
四、律师要不要请:按目标分三种情形
第一种,只发平台通知。条文没有要求通知必须由律师发出,可以自行准备。委托律师的作用可以限定在通知文本与证据对应关系的梳理上,例如把“哪一句表述、指向什么不实事实、有哪些初步证据”逐条对应起来,并对可能触发错误通知责任的表述作收敛。这类工作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
第二种,准备民事索赔或提起诉讼。进入法院程序后,委托与否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可以与律所协商代理范围,例如一审、二审、执行分别约定,避免服务范围模糊。
第三种,考虑刑事自诉。建议先完成上一节的条件核对,再决定是否委托;刑事程序的文书与举证安排需要单独准备,不能沿用平台投诉的材料结构。
费用方面需要分清两类: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人与律所协商确定的事项,按委托范围、工作内容与计费方式约定,建议以书面委托合同写清服务内容、收费方式和支付节点;诉讼费由法院按规定收取,公证费、电子数据固定或鉴定等属于第三方费用,是否发生、由谁承担,按实际选择的机构和程序核对。本次资料没有提供任何收费标准,本文不列具体金额,也不对“办完要多少钱”作估计。
五、可以按这张表整理材料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用途 |
|---|---|---|
| 涉嫌侵权内容的完整页面,含网址、发布时间、账号信息、阅读转发评论数据 | 内容是否存在、发布主体、传播范围 | 对应通知中的“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也是后续程序的事实基础 |
| 内容固定过程的记录,如录屏、公证或可信时间戳 | 内容在固定时点的状态 | 便于平台、法院核对原始状态,防止内容被删除或修改后无法比对 |
| 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 通知主体是否明确、是否与后续程序一致 | 对应条文要求通知包括的真实身份信息 |
| 向平台提交通知的记录与平台回复,含提交时间、工单编号、处理结果 | 平台何时收到通知、如何处理 | 对应“及时转送”“采取必要措施”的核对对象 |
| 说明具体哪一处表述不实、与什么事实不符的材料 | 侵权主张是否有具体指向 | 收敛主张范围,降低错误通知风险 |
| 社会评价、工作或经营受影响的具体事实记录 | 损害是否存在、表现在哪些方面 | 后续主张时的事实基础 |
表格中的每一项对应一个可核对的问题,不要求一次备齐;可以先备第一、二、四项,把“内容是什么、什么时候固定的、平台有没有收到”这三件事固定下来。
六、建议的核对顺序
第一步,固定内容原件与传播数据。平台内容可能被删除或修改,固定越早,可比对的状态越完整。
第二步,逐条梳理“哪一句表述、指向什么不实事实、有什么初步证据”。平台通知与诉讼都需要具体指向,笼统主张不利于任何一方核对。
第三步,明确目标:是尽快止损删除,是主张民事赔偿,还是考虑刑事追诉。目标不同,材料组织方式与程序选择不同。
第四步,按目标选择渠道。考虑自诉的,先核对刑事法律条件再启动;只做平台投诉的,重点放在通知内容与错误通知风险的评估上。
第五步,保留与平台往来的全部记录,包括提交回执与不予处理的答复,这些是后续核对平台是否履行义务的直接材料。
七、几个容易混淆的点
平台作出处理,与法院对侵权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属于两套机制。前者依据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审查初步证据并决定是否采取必要措施,后者按诉讼程序审理。平台的处理结果可以作为一种事实材料,不能替代司法认定。
平台投诉不以先提起诉讼为前提。本次资料中没有出现此类前置要求,条文表述的是权利人“有权通知”,通知之后平台承担相应义务。
通知写得多不等于效果好。条文要求的是“初步证据”,指向越具体,平台越容易核对;把整篇文章、整个账号一并指为侵权,反而可能落入错误通知的责任范围。
删除一条内容,不等于同一内容不再传播。转载、截图、二次发布形成的新的页面,需要分别固定、分别核对,这在准备通知和后续程序时都适用。
网络诽谤维权是否请律师,最终取决于你要达到的目标和愿意投入的精力:只做平台通知,可以自行完成,把通知内容与证据对应关系做扎实;准备进入诉讼或考虑刑事自诉,建议先核对程序条件与证据标准,再决定委托范围。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是4009003957,可围绕内容固定的时间点、通知提交记录、平台回复以及拟主张的具体表述,先把事实与材料对应清楚,再判断走哪条路径、需要委托哪些工作。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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