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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肖像权侵权维权律师咨询:使用证据与赔偿主张

在天津遇到肖像被擅自制作、使用或公开,能否维权、怎样主张赔偿,先看三个条件:该影像能否识别到特定自然人;使用是否经过本人同意;是否落入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情形。符合侵权条件的,受害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天津遇到肖像被擅自制作、使用或公开,能否维权、怎样主张赔偿,先看三个条件:该影像能否识别到特定自然人;使用是否经过本人同意;是否落入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情形。符合侵权条件的,受害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准备咨询时,建议把授权沟通、发布页面、传播数据和损失材料按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归组,再拨打4009003957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说明希望核对的是证据保全、赔偿主张还是委托范围。

一、先判断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这条把“可识别性”放在肖像定义的核心位置。照片、视频、抓拍、广告图、商品页面中的形象,只要在特定载体上能够识别到某个自然人,就可能进入肖像权保护范围。判断时需要把被诉图片、视频与本人原始照片、身份信息放在一起核对,说明同一性;如果形象被遮挡、剪裁、合成或加工,仍要围绕“是否还能识别到特定自然人”准备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条包含三层内容:丑化、污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被明确列为侵害方式;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原则上受禁止,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使对方是照片或视频的拍摄者、权利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也不能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公开。咨询时可以把“谁拍摄”“谁发布”“谁在使用”“是否经过本人同意”分开核对,避免把拍摄者、发布平台和实际使用主体混为同一对象。

二、同意与合理使用:需要逐项核对,不能只看一个标签

未经同意是主张侵权的重要前提,但法律也规定了可以不经同意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这五项各有自己的适用条件,例如第一项要求“在必要范围内”且使用“已经公开的肖像”,第二项、第四项都出现“不可避免”的限定,第三项要求“依法履行职责”和“必要范围”。核对时不宜只凭对方声称“新闻报道”“公共环境”“学习欣赏”就概括认定,而应把使用目的、使用范围、是否必要、是否不可避免逐项对应。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还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说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情形下的合理使用也有边界;使用不合理并侵害人格权的,仍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商业广告、商品详情页、门店宣传、账号引流等场景,是否属于合理使用,需要结合具体目的、方式和范围判断,不能仅凭发布者单方说明得出结论。

如果双方之间存在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还要核对许可使用的场景、期限、地域、媒介和报酬。《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第一千零二十二条则对未约定使用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时的解除、以及有正当理由时的解除和损失赔偿作出规定。咨询时可以把合同、聊天记录、授权邮件、报价单按时间顺序整理,标明对方实际使用是否超出授权范围。

三、使用证据:按“权利—行为—传播—损失—主体”分组

肖像权维权的证据不在多,而在能否对应待证事实。可以按以下五组整理,表中“建议核对”是编辑性整理方法,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证据组 建议核对的对象 对主张的用途
权利与可识别性 本人原始照片、身份信息、被诉图片或视频与本人的同一性 说明保护对象,以及载体上能否识别到特定自然人
使用行为 发布账号、页面网址、发布时间、修改记录、商品或广告位置、发布内容 说明谁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制作、使用、公开
同意范围 授权合同、聊天记录、许可期限、使用场景、报酬约定 判断是否未经同意,或者是否超出许可范围
传播与影响 阅读量、点赞、转发、下载、投放范围、搜索结果、评论区内容 为影响范围、过错程度和严重性判断提供材料
损失与获利 同类许可报价、授权合同、客户流失情况、就医记录、侵权方收益线索 支持赔偿数额和财产损失计算的说明
主体身份 账号认证信息、经营者信息、平台披露信息 确定向谁主张、由谁应诉

固定网页证据时,建议用录屏方式连续展示网址、账号名称、发布时间、页面内容和操作时间,必要时再考虑公证;公证不是所有情形的法定前提,是否办理要结合证据易灭失程度、平台删除风险和费用安排与律师协商。对平台上的商品页面、广告投放页面,可以把商品链接、店铺名称、销量、评价、投放位置一并记录。对聊天记录,建议保留原始载体,不要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片段;同一事项的沟通对象、时间、内容要能相互对应。

四、赔偿主张:停止侵害、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失分别看条件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条明确列出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问题不属于该条列明范围,需要结合具体请求另行核对。主张停止侵害时,可以把仍在发布的页面、持续投放的广告、可再次传播的账号作为核对对象;主张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时,要说明影响范围和请求方式是否与侵权行为相适应。

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满足“严重精神损害”的条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整理材料时,可以把因侵权产生的就医记录、心理咨询记录、工作生活受到的具体影响、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等归入“严重性”说明,但不宜把所有不适都直接表述为严重精神损害;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由法院结合事实判断。

赔偿数额的说明可以围绕《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展开:“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这条列出的是认定责任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可以作为整理赔偿主张说明材料的框架,但它本身不是固定的赔偿计算标准。具体数额还要结合许可使用费、实际损失、侵权方获利等证据。涉及财产损失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有同类肖像许可报价、授权合同、客户流失记录的,可以按这一思路整理;具体金额应以证据为基础,不宜仅凭主观感受设定。

如果侵权行为正在持续或者即将发生,且不及时制止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关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是否申请、何时申请、需要哪些材料,要结合侵权状态和法院要求核对。存在许可合同关系时,还可以核对《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关于违约行为损害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选择违约责任不影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该条适用以合同关系和严重精神损害等条件为前提。

五、咨询准备与费用边界

向律师咨询前,可以先准备一份时间线:肖像首次出现的时间、对方发布或使用的时间、本人发现的时间、沟通要求删除的时间、平台处理的时间。时间线不必写成法律文书,但要把同一主体、同一页面、同一授权关系对应起来。对每一个侵权页面,建议记录网址、账号、发布时间、内容形式、传播数据和是否仍在展示;对每一份授权材料,记录授权对象、使用场景、期限、报酬和是否允许转授权。这样有助于律师判断是发函、平台投诉、证据保全还是诉讼准备,也有助于避免把不同页面、不同账号的行为混在一起。

费用方面,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天津地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律师服务费应与律所协商,并在书面委托合同中写清服务范围、计费方式和是否包含平台投诉、发函、诉讼、执行等事项。诉讼费由法院依法收取,以法院通知为准;公证费、鉴定费、翻译费、差旅费等第三方费用,按实际发生和委托约定另行核对。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将某项工作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不宜仅凭口头说明确定费用总额。

上述条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如果授权范围、传播数据、账号主体或损失材料仍需核对,可拨打4009003957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先说明希望核对的是证据保全、赔偿主张还是委托范围,再按上述分组补充材料,沟通会更有针对性。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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