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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网络侵权律师委托流程:电子数据取证时间与公证申请日不同步时手续怎么接?

电子数据取证时间与公证申请日不同步,并不当然导致后续手续无法衔接。在北京网络侵权律师委托流程中,可以把“取证”和“公证申请”作为两个分别记录的环节,用同一电子数据的来源、取得、保管、提交链条,以及授权委托、平台通知材料来连接。

电子数据取证时间与公证申请日不同步,并不当然导致后续手续无法衔接。在北京网络侵权律师委托流程中,可以把“取证”和“公证申请”作为两个分别记录的环节,用同一电子数据的来源、取得、保管、提交链条,以及授权委托、平台通知材料来连接。先核对的是:拟提交的是否为同一份数据、取证记录与公证申请材料能否对应、授权范围是否覆盖取证和对外提交;至于公证机构受理、审查、出证的具体要求,本次资料未涵盖,应向拟受理的公证机构另行核对。

一、先看授权范围和证据类型

委托律师处理网络侵权事项,授权文件应把委托事项和权限写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进入诉讼后,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这为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提供依据,但不替代公证机构对公证申请的审查。第六十六条把电子数据列为证据种类之一,同时明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取证日与公证申请日不一致时,关键不在于把两个日期改成同一天,而在于让材料能够说明同一电子数据的前后关系;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仍要看是否查证属实。

二、材料衔接建议:按同一数据链条分组

建议先制作一份“时间轴+材料对照表”,按同一份电子数据分别列明取证日、公证申请日、平台通知日、提交日,并注明每个日期对应的主体、材料和保管位置。核对时可以分为以下几组:

核对组 建议核对的内容 对衔接的用途
委托与权限 授权委托书是否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事项、权限是否明确;权限变更或解除是否有书面记录 说明律师可以处理哪些取证、提交和通知事项
电子数据来源与固定 原始载体、账号或网页地址、取证时间、取证方式、文件名称和数量、存储位置、交接记录 说明公证申请所涉数据与取证数据是否同一
公证申请材料 申请日期、申请人、申请事项、所附数据清单、受理或补正通知、缴费凭证等 与公证机构核对时说明申请环节与取证环节的对应关系
平台通知 通知对象、发出时间、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平台回执或处理记录 衔接后续平台处置和诉讼提交

如果后续要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取证与公证申请时间不同步时,可以用上述对照表把初步证据、身份信息和数据来源串联起来,供平台或法院审查;是否采纳、是否要求补正,仍由相应机构依法判断。

三、费用边界与委托准备

费用上,建议把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公证费等第三方费用分开列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资料显示,具体费用需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哪些工作纳入委托、如何计费,以书面委托约定为准。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既有业务资料涉及网络及人格权益争议等一般侵权主题;案件匹配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就委托材料准备需要咨询的,可拨打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4009003957;该电话不替代公共法律援助或紧急求助渠道。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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