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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高空坠物侵权要请律师吗,物业监控和损失清单怎么用?

在北京处理高空坠物侵权,请律师并非法定前置程序,是否委托取决于案件事实和证据状况。受害人可以自行与相关方协商、在报警后配合调查,也可以自行准备民事诉讼材料;具体侵权人能否确定、是否涉及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物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人身和财产损失凭证是否完整,是判断是否需要专业协助的主要条件。

在北京处理高空坠物侵权,请律师并非法定前置程序,是否委托取决于案件事实和证据状况。受害人可以自行与相关方协商、在报警后配合调查,也可以自行准备民事诉讼材料;具体侵权人能否确定、是否涉及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物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人身和财产损失凭证是否完整,是判断是否需要专业协助的主要条件。物业监控主要用于还原坠落时间、位置、轨迹,核对物业是否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损失清单主要用于把医疗、误工、护理、财产维修等项目与凭证对应起来。发生人身伤害或现实危险,优先拨打120、110等紧急渠道并保护现场。需要就材料准备和是否委托做初步沟通,可以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分清“高空坠物”对应的责任路径

口语中的“高空坠物”可能涉及不同条文,需要结合物品来源、坠落原因、能否确定具体侵权人、责任主体身份等事实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该条针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情形,责任主体包括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后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同上)

该条同时涉及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时的补偿、物业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公安等机关调查。两条都出现“坠落”,实际适用需要结合物品是否属于搁置物、悬挂物,是否存在抛掷行为,能否锁定具体侵权人,物业是否采取必要措施等事实判断,不能仅凭“高空”二字直接下结论。

二、请律师的适用条件与工作范围

请律师属于可选的法律服务,法律没有把它设为索赔或诉讼的前置条件。事实清楚、具体侵权人明确、损失凭证齐全、双方协商分歧不大的案件,受害人可以自行处理。以下情形更适合尽早咨询: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涉及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物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争议;人身伤害较重或可能构成残疾;财产损失较大;监控等关键材料由物业或他人掌握;准备进入诉讼程序。

律师可以协助梳理责任路径,区分具体侵权人、建筑物使用人、物业等不同主体;围绕坠落事实、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损失金额整理证据;参与协商、起草文书或代理诉讼。具体哪些工作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并在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律师服务费、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属于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费按委托约定核对,诉讼费按法院通知核对,鉴定评估费按鉴定机构通知核对。本次资料未提供北京地区律师服务收费的统一标准,无法给出具体报价。

三、物业监控的用途与核对方法

物业监控可以帮助核对坠落发生的时间、位置、可能的楼层或窗口、物品运行轨迹、现场人员往来,以及物业是否设置警示、围挡、巡查等安全措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监控可以作为核对物业是否履行该义务的材料之一,但监控是否存在、覆盖角度、清晰度、夜间效果和保存期限,都会影响其证明作用,需要具体核对。

发生事件后,建议尽快与物业书面沟通,说明事件时间、地点和受伤或受损情况,询问监控覆盖范围、保存期限和调取条件,请求保存或复制相关时段录像,并记录沟通时间、对接人员和答复内容。监控涉及他人影像时,建议限定用于事故核对、协商或诉讼,不公开传播。如已进入诉讼,可以向法院说明监控由物业掌握并申请调取,是否准许及具体程序以法院要求为准。

监控解决的是“发生了什么、可能由谁造成、物业是否采取措施”,损失清单解决的是“损失有哪些、金额如何构成”。两类材料用途不同,建议分别整理、相互对应。

四、损失清单的用途与整理方法

损失清单是索赔主张和证据组织的索引,金额仍要由票据、病历、维修报价、照片等材料证明。清单本身不当然确定赔偿数额,最终以双方协商或裁判认定为准。

人身损害部分,可以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整理:“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清单可以按项目列明金额、计算方式、对应凭证和说明。医疗费与病历、费用明细、票据对应;误工减少的收入与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单位证明、请假记录等材料对应;护理、交通、营养、住院伙食补助等与就诊记录、医嘱、付款凭证等对应,便于核对合理性和实际支出。构成残疾的,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按该条列入核对范围;造成死亡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按该条列入。

财产损失部分,可以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整理:“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同上)清单可以列明受损物品、购买时间、原价、维修报价或更换价格、照片、付款凭证等,说明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的依据。维修报价与实际支出不一致时,建议注明原因并保留后续凭证。

清单与票据不一致、项目缺少凭证或者金额计算方式不清,都会增加核对难度。建议清单只列有事实和材料支撑的项目,不虚增、不重复计算。

五、建议的核验顺序与咨询准备

可以先处理现场安全和救助,及时拨打120、110等渠道;随后固定现场照片、目击者信息、报警记录等事实材料;尽快对接物业核对监控;再根据物品来源、能否确定具体侵权人、物业是否采取措施等事实判断责任路径;最后整理人身和财产损失清单及对应凭证。发生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公安等机关依法应及时调查,建议保留接报和沟通记录。

向律所咨询前,可以准备事件时间地点、受伤或受损情况、已掌握的照片和记录、与物业沟通监控的情况、损失清单及凭证目录,以及希望核对的问题。是否需要委托、委托范围和费用,结合这些材料与律所书面确认。

本文涉及的责任路径、监控调取条件和损失项目仍需结合具体事实核对,委托范围与计费方式也需另行确认。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来源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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