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准备隐私权侵权维权咨询,咨询阶段可以先做诉前材料整理。主张权利的自然人需要先说明信息类型和泄露场景:医疗场景可以对照《民法典》关于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的规定;网络传播场景可以对照网络侵权通知规则。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信息内容、泄露主体、传播范围、损失项目。泄露范围建议按“哪些信息—谁泄露—传播多广”整理证据;损失建议分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前者对应“严重精神损害”的请求条件,后者对应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咨询前梳理这些材料和事实。
一、先区分场景:医疗隐私泄露与网络传播的核对重点不同
隐私权侵权涉及的信息类型和泄露方式不同,举证材料也不同。先确定场景,再决定收集什么材料,比一开始泛泛整理更有效。
医疗场景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该条的直接适用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象是患者隐私、个人信息以及病历资料;触发责任的行为包括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病历资料。如果泄露发生在医院、体检机构等诊疗场景,核对重点应放在病历、检查报告、诊断信息、知悉人员范围以及信息对外公开的经过。其他主体或非医疗场景的隐私泄露,需要另行核对相应规则,不能直接套用该条。
网络传播场景中,权利人要求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时,可以对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这条规则说明,网络场景的通知不是简单一句“请删除”,通知内容需要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平台回执、转送记录和处置结果也可以成为核对传播范围的材料。
二、泄露范围:信息内容、泄露主体、传播链路三层举证
“泄露范围”可以分成两个层面:一是泄露了哪些信息,二是这些信息传播到了多大范围。建议按三层整理。
第一层,信息内容及私密性。需要核对被泄露的信息是什么、能否识别到特定自然人、是否属于不愿公开的私密信息。医疗场景可以整理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处方、费用记录等原始材料;网络场景可以整理聊天记录、照片、账号资料、发布页面等。原始载体比二次截图更有核对价值,建议保留信息最初形成和最初出现的版本。
第二层,泄露主体与行为。需要核对信息由谁掌握、由谁对外提供或发布、行为与主体之间有什么联系。可以整理发布账号页面、聊天记录、邮件、短信、录音、知情人员说明、病历查阅或复制记录等。对网络账号,可以记录账号名称、主页链接、发布时间和发布内容;对医疗场景,可以梳理诊疗时间、接触信息的科室和人员范围。这里的目标是让“谁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使信息脱离原有保密范围”成为可核对的事实。
第三层,传播链路与受众范围。需要核对信息出现在哪里、持续多久、被多少人知悉、是否被转发评论。可以整理页面截图、录屏、转发和评论记录、群成员数量、搜索结果、平台通知回执等。建议在固定时记录网址、账号、时间、设备和页面状态,必要时咨询公证方式固定。网络场景可以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向平台发出包含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的通知,通知副本、平台回执和后续处置页面都可以用于说明传播范围及是否及时止损。
| 待核对事项 | 可整理的材料 | 材料用途 |
|---|---|---|
| 信息是否属于隐私或个人信息 | 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聊天记录、照片、账号资料等原始载体 | 核对信息内容、可识别性和私密性 |
| 谁实施了泄露或公开行为 | 发布账号页面、聊天记录、邮件、短信、录音、知情人员说明、病历查阅记录 | 核对行为主体与信息知悉关系 |
| 传播到多大范围 | 页面截图录屏、转发评论、群成员数量、搜索结果、平台回执 | 核对公开程度、持续时间和受众范围 |
| 损失与后果 | 支出凭证、收入变化材料、沟通记录、就医记录等 | 核对损失项目与泄露事件的对应关系 |
三、损失: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失分别举证
损失举证要先区分请求类型。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条文条件不同,材料也不能混在一起。
关于精神损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条文要求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整理材料时,可以围绕泄露后对工作、生活、社交和家庭关系的影响提供记录,例如与单位、亲友沟通的记录,因泄露产生的就诊材料,能够反映持续困扰的聊天、邮件或其他材料。是否达到“严重”程度,需要由法院结合具体事实判断,单凭一般的不快或情绪波动,通常难以直接对应这一条件。
关于财产损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财产损失需要说明损失项目、数额以及计算方式。可以整理与泄露处理直接相关的支出凭证、财产价值减损材料、收入变化材料等,并说明这些支出或减损与泄露事件在时间、内容和主体上的对应关系。具体项目能否得到支持,需要结合因果关系、凭证完整性和请求基础核对,不宜把与泄露无关的日常支出一并列入。
精神损害材料与财产损失材料建议分栏整理:一栏记录损害后果和影响,一栏记录金额和凭证。两栏都标注对应的时间、主体和信息内容,便于核对同一事实。
四、在北京咨询前,按四组材料整理并与律所确认委托范围
在北京准备咨询时,可以先按四组材料整理:第一组是主体身份与关系材料,用于核对主张权利的人与信息主体是否一致;第二组是信息内容与私密性材料,用于核对泄露了什么;第三组是泄露行为与传播范围材料,用于核对谁泄露、传播多广;第四组是损失与后果材料,用于核对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每组材料标注来源、形成时间和对应事实,电子数据保留原始载体,纸质材料保留原件或清晰复印件。
整理顺序可以这样安排:先固定容易灭失的网页、聊天记录和发布页面,再按时间线梳理信息形成、泄露、传播和止损的过程,然后归类信息内容和传播范围,最后把损失项目与具体事件对应。这个顺序的用途是防止电子数据灭失、帮助判断行为与损害的关联,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
咨询时还可以与律所确认拟议委托事项的范围,例如材料梳理、发送通知、诉讼代理等哪些事项纳入服务范围、律师服务费如何计算,并以书面约定为准。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等第三方费用建议分开核对,具体金额以委托合同和受理法院或相关机构的缴费通知为准,本文不列固定报价。北京是咨询场景,具体承办安排、人员和服务范围需要向律所另行核实。
结语
隐私权侵权维权中,泄露范围要落到信息内容、泄露主体和传播链路,损失要区分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失,并说明与泄露事件的对应关系。材料不完整时,可以先补充原始载体、时间线和损失凭证,再讨论请求范围。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就上述材料分组、适用场景和委托范围作进一步咨询。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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