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处理名誉权侵权,删帖与道歉声明是两条不同的执行线:删帖走的是“通知—必要措施”路径,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符合法定内容要求的通知,平台接到后应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道歉声明的执行则取决于责任基础与载体,在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场景中,法律明确列明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一般名誉权纠纷中声明的内容、发布平台、持续时间和可见范围,需要以双方协商确认的结果或生效文书确定。准备这些材料时,可以先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4009003957)说明平台、链接和已掌握的证据,再决定通知与协商的先后安排。
一、删帖的两条规范路径:通知删除与“知道或应当知道”
删帖首先需要区分平台责任的两条触发路径,二者的举证对象和责任范围不同。
第一条是通知路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规则里有几个可以直接落到操作上的点:
通知的内容有两项法定要素,即“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通知在形式上就不完整,平台的处理基础和时点都会变得难以确认。
平台接到通知后承担两项动作,一是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二是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必要措施的形式包括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具体采取哪一种,与内容形态和服务类型相关。
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后果是“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范围限定在扩大部分,需要结合通知到达时间、内容持续状态来划分区间,不能直接理解为平台对全部损失负责。
通知本身也有代价: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通知中的事实陈述应与截图、链接等材料逐一对应,避免把推测写成确定事实。
第二条是“知道”路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条不以权利人发出通知为前提,关注的是平台的主观状态与不作为,举证重心落在平台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与之衔接的一般规则是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两条路径可以并存,但在材料组织上要分开:通知路径核对的是通知内容是否完备、送达时点、平台处理时点;知道路径核对的是平台对特定内容的知悉情况。把两类材料混在一份说明里,容易让处理时间线变得模糊。
二、通知怎么写、发到哪里:可以核对的材料
通知没有统一的官方模板,但法定内容要素是明确的。建议按“先固定内容、再固定身份、后固定送达”的顺序整理,这样每一份材料都能对应到一个待证明的事项。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在程序中的用途 |
|---|---|---|
| 涉嫌侵权内容的页面链接、发布账号、发布时间、含网址与时间的完整截图 | 内容是否存在、由谁发布、是否仍在传播 | 作为“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的基础 |
| 权利人身份证明与有效联系方式 | 通知主体的真实身份 | 对应通知的“真实身份信息”要素 |
| 通知文本及发送记录、平台回执或工单编号 | 通知是否送达、送达时点 | 判断平台是否“及时”处理,划分损害扩大区间 |
| 内容的阅读、转发、评论数据或公证页面 | 传播范围与影响程度 | 供道歉声明的载体、范围以及损害程度参考 |
| 与发布者、平台的往来沟通记录 | 各方主张与回应情况 | 判断协商空间与后续处理方式 |
发送对象应选择实际运营该内容所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其公示的侵权投诉渠道提交,并保留提交成功的页面或回执。通知正文建议写清三件事:具体是哪一条链接或哪几条链接;要求采取的措施类型,例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以及希望平台反馈处理结果的联系方式。要求越具体,后续核对平台是否采取必要措施就越容易。
如果内容同时在多个平台传播,需要按平台分别发出通知,各自形成独立的送达记录。同一份通知群发给多个平台,回执与处理时点会混在一起,不利于区分责任区间。
三、道歉声明的执行:内容、载体与核对要点
道歉声明属于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方式之一。在消费场景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公开文本见 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这一条的适用前提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因提供商品或服务产生的关系,不宜直接套用到所有名誉权纠纷。
对于一般名誉权纠纷中赔礼道歉的具体执行细则,本次资料未涵盖,需要另行核对。可以先行把握的是执行环节通常要落实的几个变量:由谁发布,在哪个平台或载体发布,声明正文是否经过双方确认,发布后保持多长时间,是否要求置顶或保留在原侵权内容所在位置,原内容是否同时删除或更正,以及发布后如何向对方提交完成凭证。这些变量在协商阶段写清楚,比事后争论“是否已经道歉”更有意义。
协商形成的道歉声明,建议以书面文本固定,并在文本中写明发布账号、平台、时间、持续时长和不擅自删除的期间。通过诉讼途径确定的,声明内容与执行方式以生效文书为准,具体规则需另行核对。
四、赔偿请求与道歉请求要分开准备
道歉解决的是影响恢复问题,赔偿解决的是损失填补问题,两者的构成条件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是造成严重精神损害,需要以内容传播范围、持续时间、对生活与工作的实际影响等材料支撑,不能仅凭内容本身主张。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诉讼费、公证费、鉴定或评估等第三方费用,依实际发生的项目和相关规定分别核算。本次资料未提供北京地区具体收费标准,本文不作金额预估。
五、常见误区
第一,通知只写“请删帖”。这类表述既没有指向具体链接,也没有附初步证据和身份信息,平台难以据此判断处理对象。
第二,认为通知发出后平台必须删除。条文表述是“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措施类型包括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具体形式与内容形态相关。
第三,把连带责任理解为平台承担全部损失。通知路径下的连带责任限定于“损害的扩大部分”,需要以通知到达时间划分区间。
第四,认为帖子删除即完成维权。影响消除、赔偿请求需要另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还有“严重”这一条件。
第五,道歉只做口头表达。口头道歉在举证上难以固定,建议以书面文本加发布记录的方式留痕。
在北京准备名誉权维权的删帖与道歉执行事项,可以把链接与截图、身份材料、通知文本与送达回执、传播数据、沟通记录分成五组,先核对主体与时间线,再决定通知与协商的推进顺序。涉及具体声明文本、责任范围或费用安排的疑问,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就已有材料逐项核对后再作安排。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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