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明结论:需要对照,而不是笼统的“缺证据”
环保关停类行政诉讼中,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关停决定所依据的文件与其现场核查清单对不上,证据缺口的定位应按一条主线进行:以被诉关停决定及其所附依据文件为基准,把文件记载的对象、范围、认定事实和适用条款,与现场清单逐项对照,再把差异归入“事实缺口、依据缺口、程序缺口”三类。 之所以要这样定位,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明确:“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也就是说,文件与清单不一致所形成的空白,首先由作出关停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填补,原告要做的是把差异固定为可质证的争点,而不是替行政机关补材料。
一、先确定程序阶段和核对对象
在整理任何材料前,建议先确认四件事,它们决定后续所有对照的基准:
- 被诉行为:是关停决定、限期整改通知,还是责令停产整治决定,文号、作出机关、作出日期分别是什么;
- 送达与起诉期限:直接起诉的,依第四十六条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经复议后起诉的,依第四十五条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起算点要用送达回证、签收记录核对,不能凭记忆推定;
- 依据文件:决定书正文引用了哪些文件、哪些条款,是法律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还是技术标准,引用是否具体到条、款、项;
- 现场清单:由谁制作、何时制作、是否有在场人签字、是否在作出决定之前形成、是否向当事人送达。清单形成时间早于或晚于决定作出时间,意义完全不同。
二、把“不一致”拆成三类,分别对应不同证据用途
| 不一致类型 | 核对对象 | 可能指向的争点 | 需要补充的材料 |
|---|---|---|---|
| 名称、编号、点位口径不一致 | 决定书列明的设施、排放口、编号与清单记载是否同一 | 认定对象是否特定、是否张冠李戴 | 现场照片、设备铭牌、平面图、营业执照与场地权属材料 |
| 范围、数量不一致(多列或漏列) | 清单所列设施数量、产能、区域与决定书认定范围 | 事实认定是否有证据支撑、是否超出清单范围作出不利认定 | 清单原件、送达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第三方检测报告 |
| 依据条款与现场情形不匹配 | 决定所引条款的适用条件与清单记载的实际状态 | 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错误 | 依据文件全文、条款适用说明、行政机关的认定过程材料 |
三类差异的法律后果并不相同:第一类主要影响认定对象的确定性,第二类直接关系“主要证据不足”,第三类属于法律适用问题。依第七十条,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这里只是条件式结论,是否构成,仍要结合在卷证据判断。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缺口由谁承担
这一点是此类案件的枢纽。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负举证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第四十条则进一步限定法院调取证据的边界:“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这意味着,行政机关不能用诉讼阶段新补的现场材料去填补作出决定时的证据缺口。
同时要注意两条限制与例外:
- 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 第三十六条: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已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第三人提出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因此,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新事实、新理由时,需要预判对方据此申请补充证据的可能,陈述口径应与行政处理阶段的材料保持一致。
如果关键材料由国家机关保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或者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依第四十一条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依第四十二条可以申请保全。这两项是原告方主动缩小“证据缺口”的主要工具,但申请时应写明证据名称、保管机关、与待证事实的关联,不能笼统要求法院“查明全部事实”。
四、可执行的定位步骤
- 做一张双栏对照表:左栏照抄决定书的事实认定与依据条款,右栏照抄现场清单对应内容,逐条标注“一致”“口径差异”“范围差异”“无对应记载”。
- 标出“无对应记载”的条目:这些就是需要向行政机关或法院指出的证据缺口,逐条写明该条目支撑决定书的哪一句认定。
- 核对清单的程序位置:清单是否经过当事人确认、是否作为决定作出前的证据入卷;依第三十三条,现场笔录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且“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准备调取与保全申请:针对由行政机关或检测机构保存的原始记录、采样记录、检测原始数据,按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提出。
- 庭审质证:依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互相质证,未采纳的证据应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对照表本身就是质证提纲。
五、期限与费用边界
期限方面,除前述起诉期限外,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答辩(第六十七条),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第三十四条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费用方面,本次资料未包含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和诉讼费缴纳标准,不能给出具体金额。可以明确的是:律师服务费应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阶段、服务事项和计费方式为准;诉讼费以法院受理后出具的缴费通知为准;检测、评估、鉴定等第三方费用需另行确认委托主体和承担方式。这些都需要在委托前逐项书面核实,不宜以口头报价作为依据。
六、咨询前建议准备的材料
关停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复议决定书(如有)、决定所引依据文件全文、现场核查清单原件及签字页、场地权属或租赁材料、设备与设施照片及平面图、此前的陈述申辩笔录与听证材料、行政机关公开的相关规划或整治文件。带着这些材料,律师才能判断差异属于事实认定问题还是法律适用问题,并据此确定是主张撤销、确认违法,还是同时提出赔偿请求。
依据说明:本文所引条文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开法规页面(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及宜兴市人民政府公开的该法文本(https://www.yixing.gov.cn/doc/2017/06/28/609033.shtml),核对日期为2026年10月27日。具体案件中决定书所引地方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需另行调取原文核对版本与生效时间。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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