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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市县和乡镇应主动公开哪些征地、房屋征收等信息?

除第二十条规定的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还应根据本地方具体情况,主动公开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信息。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建议核对本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征地、房屋征收栏目的具体条目与更新情况,以确认相应信息是否已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2019年4月3日修订,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国务院;官方全文转载机关:应急管理部。官方全文: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zfxxgkzd/202007/t20200710_355540.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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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