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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行政许可律师咨询:撤回申请后仍收到补正通知时先核对哪份材料?

在潍坊办理行政许可时,撤回申请后仍收到补正通知,先核对 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文件及其送达、提交凭证 ;补正通知放在第二步。

在潍坊办理行政许可时,撤回申请后仍收到补正通知,先核对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文件及其送达、提交凭证;补正通知放在第二步。具体是把撤回文件上的申请人名称、许可事项、办件编号或申请编号、撤回意思表示、提交日期,与窗口收件回执、邮寄签收记录、政务平台提交成功记录逐项对照,确认这份撤回是否已经到达同一许可机关、是否针对同一申请,以及到达时间与补正通知的作出、送达时间孰先孰后。随后再核对补正通知的文号、日期、申请编号和所列补正材料,看它是否指向同一办件、是否与原申请材料清单对应。

一、建议的核对顺序与材料用途

顺序 建议查看的材料 主要核对内容 能帮助判断什么
1 撤回申请书、撤回声明 申请人签章、日期、办件编号、所撤回的许可事项 撤回意思是否明确,是否针对同一申请
2 撤回申请的送达凭证 窗口回执或收件章、邮寄签收记录、政务平台提交记录 撤回文件何时到达许可机关
3 补正通知 文号、作出日期、送达日期、申请编号、补正材料清单 通知针对哪一办件,与撤回的时间先后
4 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 是否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是否注明日期 当前处于哪个程序阶段
5 原申请材料及清单 补正内容是否对应原申请材料 通知所列事项是否属于该申请

如果补正通知与撤回申请指向同一办件,建议把原申请提交时间、撤回到达时间、补正通知作出和送达时间、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日期列在同一张时间轴上。不同文书的日期不同本身不当然说明违法,关键在于它们是否针对同一申请、是否处于同一程序节点。

二、补正通知的日期要对照第三十二条的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该条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及政府公开法规公布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把机关收到原申请材料的日期,与补正通知的作出、送达日期对照,可以判断补正告知是否在当场或者五日内作出、是否一次性告知全部补正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法律设定了“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的后果。该条评价的是补正告知时限和受理状态,并未直接规定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成立、生效,或者已受理后能否撤回。因此,收到补正通知这一事实,本身不足以单独证明申请未被撤回;提交撤回文件这一事实,也需要结合到达时间、受理状态和当地具体操作判断其程序效果。相关结论需进一步核实,不宜仅凭其中一份文书推定补正通知无效或申请已经终止。

三、去当地咨询前可做的整理

建议保留撤回文件、送达凭证、补正通知及信封或平台记录的原件、原始电子数据,制作一页时间轴。向许可机关书面请求核对同一办件下的撤回收件记录、当前受理状态及补正通知的发出依据时,可以附上时间轴和凭证复印件,并请求书面回复。如准备咨询潍坊当地律师,可携带上述材料,重点询问撤回申请在当前程序阶段的效果、补正通知逾期或内容不完整的处理方式,以及后续文书期限如何计算。本次资料未包含潍坊当地特别流程,地方操作口径需另行向经办机关或当地律师核实。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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