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户共同委托、按户报价时,费用约定建议分两条线核对:一条是每户内部的材料差异,包括权属来源、证载面积与实测面积、人口与安置对象、地上附着物和经营情况、当前所处程序阶段;另一条是费用的性质与凭证,即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是否分列。那曲当地律师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本次资料未提供,不能给出具体金额;金额和计费方式应由委托人与律所协商后写入书面约定。
一、按户报价,先核对每户材料之间的差异
按户报价的基础,是每一户需要处理的事实材料和工作量不同。建议在委托前为每户建一份材料清单,逐项核对同一户内不同材料之间是否一致,并把差异记入报价沟通记录。以下为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 核对维度 | 同一户内可比对的材料 | 对报价沟通的用途 |
|---|---|---|
| 宅基地及房屋权属 | 宅基地批准文件、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建设审批文件、实地照片 | 说明权属来源、批准面积与现状是否一致 |
| 承包地 | 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地块位置图、征收勘丈记录 | 核对承包面积与征收测量面积是否一致 |
| 人口与安置对象 | 户口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安置人口确认材料 | 核对登记人口与安置认定范围是否一致 |
| 地上附着物 | 房屋及附属设施清点表、青苗和养殖设施记录、影像资料 | 判断清点范围是否完整、是否需要补充核对 |
| 经营情况 | 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使用材料、纳税或进货凭证 | 判断是否涉及停产停业损失等需要另行核实的事项 |
| 程序阶段 | 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已签协议、领款凭证、复议或诉讼材料 | 说明各户所处阶段不同,工作量可能不同 |
这些差异可以帮助双方说明“为什么按户报价不同”,但不能反过来把某项材料的有无直接当成补偿资格或报价高低的法定结论。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规则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规则并不相同;本次资料中的房屋征收评估条文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宜直接作为那曲集体土地征收按户报价的依据,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评估和补偿材料要求还需另行核对当地规定。
二、费用约定应分列项目并附凭证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第八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该条还明确:“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同条同时规定,“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属于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来源: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据此,按户报价的书面约定建议逐户写明:该户律师服务费对应哪些工作;代付费用是否单列、如何凭票据结算;异地办案差旅费如何计算和凭证;是否存在以“办案费”“顾问费”等名义收取的其他款项。多户共同委托时,可以推选代表统一沟通,但每户的费用构成和材料清单建议分别确认,避免把一户的报价条件套到另一户。
三、报价差异的说明依据和待核对事项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一项提出,律师事务所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按户报价出现差异时,可以要求律所结合上述因素说明每户的工作范围,例如材料整理、评估核对、协商谈判、复议或诉讼代理等哪些事项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这些都可以与律所协商确定。
需要另行核对的是:那曲当地律师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或律所备案标准、集体土地征收的地方补偿安置规则,以及各户材料原件所记载的事实。本次资料只能支持收费原则和费用边界,不能替代对当地标准和具体案件的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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