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计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法本节规定的期限内;同时,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因此判断是否超期,要同时看两件事:相关环节是否属于条文列举且确属“依法需要”,以及行政机关有没有作出书面告知。涉及具体许可事项的期限核对或材料准备,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确认相关服务与承接条件。
先弄清“本节规定的期限”指什么
第四十五条扣除的时间,是相对于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确定的办理期限而言的。按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方式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第四十三条则规定,依法应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再报上级决定的,下级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上述条文同时保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出口,所以具体行业许可还可能适用特别期限。
可扣除的时间限于条文列举的环节
第四十五条列举的是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需要强调的是“依法需要”这一前提:该环节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或法定程序上的依据,而不是行政机关自行增设的步骤。条文中没有列举的环节,不能仅凭口头解释就当然认定为可不计入期限。另外,如果具体行业的许可规定对某些环节的处理时间另有安排,应当以该特别规定为准,不能只套用一般条文。
书面告知是法定义务,也是核对凭证
第四十五条把“书面告知”写成行政机关的应当性义务。实务中,这份告知通常应能看出是哪一类环节、大致起止时间或所需时间长度。申请人手上如果只有口头通知,事后主张期限被扣除就会缺少直接依据。收到告知文书时,建议留存原件或清晰影印件,并与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决定文书一并按时间顺序归档。
申请人可对照核对的事项
- 受理日期:以受理通知书或系统受理记录为准,这是计算期限的起点。
- 书面告知:是否收到、载明何种环节、时间区间是否清楚。
- 环节性质:该环节是否属于第四十五条列举范围,是否确为依法需要。
- 特别规定:本行业许可是否有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期限。
- 延长手续:延长是否经有权负责人批准,理由是否告知。
- 决定与送达:决定作出日期、证件颁发或送达日期是否另有记录。
容易混淆的地方
补正申请材料、内部流转、等待申请人补充说明等,与第四十五条列举的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等环节并不相同,不能混为一谈。若对某段时间是否应当扣除存疑,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先书面要求行政机关说明依据,再结合具体许可的行业规定判断,而不是直接按总天数推算是否超期。
本次使用的法规版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条文见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公开文本来源为武汉市交通运输局网站转载文本:https://jtj.wuhan.gov.cn/bsfw/yjscjzt/kbdlhyqy/zcjj/202508/t20250819_2635014.shtml 。
下一步建议先把受理回执、书面告知、补正通知、延长通知和决定文书按时间排列,标出争议的那段时间属于哪类环节。涉及许可期限争议、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材料梳理的,可携带许可事项名称、受理与告知文书、当前所处阶段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服务范围、承接条件与费用以实际确认和书面约定为准;本文仅为一般信息,具体适用仍需结合个案与有效依据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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