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上述规则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该条先确立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费的一般规则,再以“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为例外条件,授权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的制定主体为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可以核对申请记录中的申请数量、申请频次及受理时间,并结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等制定的具体办法判断是否属于收费情形。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国务院;官方全文转载机关:应急管理部。官方全文: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zfxxgkzd/202007/t20200710_3555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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