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后能否继续主张民事赔偿,需要把“和解协议已经处理了哪些损失”与“实际发生但未获赔偿的损失”逐项对应。北京轻伤赔偿律师咨询中,通常先核对和解协议、付款凭证、病历票据和鉴定材料,再判断未覆盖项目及差额。就人身损害项目而言,受害人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围绕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以及造成残疾后的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等逐项核对;符合“严重精神损害”条件的,还可核对精神损害赔偿;同一事件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按财产损失规则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提示,协议范围需结合全文和刑事程序文书进一步核实,咨询电话4009003957。本次资料未提供刑事和解专门规则,本文不判断和解协议当然免除或当然保留某项请求,只按可核对的人身损害规则说明项目与材料。
一、先核对和解协议与损失项目的对应关系
刑事和解后讨论民事赔偿,核心材料是和解协议及履行凭证。需要核对签署主体、赔偿项目、金额、支付期限、支付方式、是否列明具体损失项目,以及协议中“一次性了结”“不再追究”等概括性表述所处的条款位置。概括性表述的范围,需结合协议全文、签署主体、赔偿项目清单和实际履行情况核实,不能仅凭协议名称或某一句话判断全部民事请求的状态。
资料中的司法解释第一条将“赔偿权利人”界定为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轻伤案件中的受害人本人通常是核对主体;涉及死亡赔偿项目时,主体和项目范围会发生变化。核对协议时,可以把协议中的每一笔款项对应到具体损失项目,再与票据、误工材料、护理材料、鉴定意见比对。已经支付的款项与拟主张项目对应的,应纳入差额核对,避免同一损失重复计算。这一对应关系属于材料整理方法,便于判断哪些项目已在协议中处理、哪些项目尚未覆盖。
二、可逐项核对的人身损害与精神损害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2021年1月1日施行)
按该条适用范围,轻伤案件中可以逐项核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误工费;造成残疾的,核对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核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条文以“等”概括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具体项目仍需凭票据、病历、诊断证明和鉴定材料核对。标题中的“轻伤”用于伤害程度语境,残疾赔偿金以条文“造成残疾”和伤残等级为前提;是否达到该前提,需以相关鉴定意见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2021年1月1日施行)
精神损害赔偿以“严重精神损害”为条件。轻伤鉴定本身不直接等于严重精神损害,是否达到该条件,需结合病历、诊断、鉴定意见及其他材料进一步核实。刑事和解后的具体程序中能否主张、协议是否已就精神损害作出处理,需结合刑事程序文书和协议条款核实;本次资料未提供刑事程序专门规则,本文不对此作扩大判断。
同一事件造成衣物、手机等直接财产损坏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核对:“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2021年1月1日施行)该类请求需证明权属、损坏与事件的关联以及损失计算依据。
三、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和计算前提
医疗费的核对,资料中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
按该条,医疗费以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确定;治疗必要性和合理性存在异议时,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后续治疗费以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为一般路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主张。核对时需要把票据、费用清单、病历、诊断证明、处方、外购药凭证和康复、整容等医疗资料归入同一治疗阶段,说明费用与本次伤害的关联。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本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可以核对。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至第十二条,2022修正)
北京地区案件如需核对住院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等地方统计口径,应查受诉法院所在地官方数据及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本次资料只提供计算规则,未提供北京具体数额,不能据此列具体金额。
四、材料核对清单
以下清单用于把协议、付款和损失证据按同一项目归组,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交材料清单。
| 核对材料 | 能核对的事项 | 对应项目或注意点 |
|---|---|---|
| 刑事和解协议、补充协议、谅解书 | 签署主体、赔偿项目、金额、支付期限、概括性条款 | 判断哪些项目已列明处理;概括表述需结合全文和程序文书核实 |
| 银行转账、收条、支付凭证 | 已付金额、付款人、收款人、用途备注 | 与协议项目对应,纳入已付款差额核对 |
| 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病历、诊断证明、处方 | 实际支出、治疗必要性合理性、治疗阶段 | 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异议举证责任按司法解释第六条核对 |
| 误工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个税或社保记录 | 误工时间、收入减少情况 | 误工费;本次资料未给具体计算标准,需另行核对 |
| 护理证明、护理人员收入材料、护理费票据 | 护理必要性、护理期限和费用 | 护理费;标准需结合材料另行核对 |
| 交通票据、住宿费票据、外地治疗证明 | 交通、住宿伙食的合理性和外地治疗条件 | 交通费、住宿伙食费;外地治疗需核对必要性和不能住院的客观原因 |
| 伤残鉴定意见、辅助器具配置意见 | 是否造成残疾、伤残等级、辅助器具必要性 | 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轻伤鉴定与伤残等级需分别核对 |
| 精神损害相关病历、诊断、鉴定或其他材料 | 是否达到严重精神损害条件 | 精神损害赔偿;轻伤不当然等于严重精神损害 |
| 财产损失凭证 | 权属、损坏与事件关联、市场价格 | 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
整理时建议按“损失项目—发生时间—金额—凭证—协议是否处理—已付金额—待核对事项”列一页清单。不同主体付款、票据姓名与协议主体不一致时,核对付款人与受害人、协议签署人的关系及用途备注。不同日期分别对应治疗阶段、协议履行和鉴定时点,允许存在差异,关键是同一事项能够相互印证。
五、咨询准备与费用边界
北京轻伤赔偿律师咨询前,可以准备一页式损失清单、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全部付款凭证、医疗票据和病历、误工护理材料、交通住宿票据、伤残鉴定意见及财产损失凭证。拟议委托事项如协议审查、赔偿项目测算、证据目录整理、协商方案或诉讼方案评估,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律师服务费按书面委托合同核对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诉讼费由法院按案件类型和标的额收取,具体以法院通知为准;鉴定费由鉴定机构按鉴定项目收取。本次资料未提供北京地区统一收费数字,不能列具体报价。经济困难需要公共法律服务的,可以向当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了解法律援助条件;伤情紧急时先就医并按相应渠道处置。
刑事和解后的民事赔偿范围,最终要落到协议条款、实际赔付和逐项损失证据上。准备协议、付款凭证、病历票据、误工护理材料和鉴定意见后,可就未覆盖项目与已付款差额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具体项目能否成立、金额如何计算,仍需结合完整材料和相应程序规则进一步核实。
本文引用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十条至第十二条(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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