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照片与报警回执记载的地点不一致时,需要逐项比对,不必急着判断哪份材料有误。建议把“地点”拆成行政区划与接警辖区、道路与门牌、可识别的固定参照物、拍摄与报警的时间点四个要素,再让照片、回执、就医记录、通话记录和证人陈述在同一要素上相互印证。在天津的打架斗殴赔偿纠纷中,这属于事实材料整理阶段的工作,本身不直接确定责任划分,但会影响损害发生经过的陈述能否前后一致。
一、先区分“不一致”属于哪种情形
同一事件出现两种地点表述,常见有三种情况:一是表述方式不同,照片里是路口、店铺招牌或小区出入口,回执上写的是道路名或社区名;二是范围不同,照片反映的是事件发生后当事人移动到的位置,回执记载的是报警人当时所在位置;三是两份材料指向的位置确有差异。前两种属于表述或时点差异,可以通过补充参照物说明、标注拍摄位置与报警位置的关系来处理;第三种则需要更多材料支撑。整理时建议分别注明每份材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制作主体,避免把不同时点的材料当作同一时点的记录来比对。
二、现场关联证据的核对清单
下表列出可以核对的材料及各自能说明的问题,均为整理建议,不构成提交义务: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核对要点 |
|---|---|---|
| 现场照片、视频的原始文件 | 拍摄时间、设备、地理位置信息 | 建议保留原始存储介质和未经编辑的文件,查看拍摄时间与地理位置标记是否与所述地点吻合 |
| 报警回执原件及接警编号 | 报警时间、接警单位、记载地点 | 核对回执上的接警单位辖区是否覆盖照片所示位置,记载地点是否为俗称或简称 |
| 照片中的固定参照物 | 门牌、路牌、店铺招牌、建筑外观 | 用可长期识别的地标把照片位置“锚定”到具体路段,再与回执表述对照 |
| 通话记录、报警通话时间 | 报警时点与拍摄时点的先后 | 核对拍摄时间是否在报警前后合理区间内 |
| 就医记录中的主诉与就诊时间 | 受伤经过的陈述、伤情与时间 | 核对病历记载的受伤地点、时间与照片、回执是否指向同一事件 |
| 证人陈述、周边监控线索 | 事件发生位置与人员活动轨迹 | 记录证人所述位置的具体参照物,与照片比对 |
核对顺序上,建议先确认两份材料是否指向同一空间范围,再比对时间链条,然后核对材料来源与原件,最后与其他证据交叉验证。
三、赔偿材料与现场事实的衔接
现场关联证据的作用,是支撑人身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赔偿项目以人身损害事实为基础,现场材料与就医材料的对应关系因此需要一并梳理。
医疗费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据此,病历中记载的就诊时间、主诉受伤经过,可以同照片拍摄时间、报警时间放在一起核对。
交通费方面,同一解释第九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这一条针对交通费票据,但其“地点、时间相互符合”的核对思路,也可以用于检查现场材料与就医材料之间的衔接。
对于涉及京津冀地区人身损害纠纷的材料梳理与委托范围,可以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具体承办安排需另行确认。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