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建议在河北咨询律师前,可以围绕肖像原件、授权材料、使用记录三类材料进行核对:载有肖像的影像、雕塑、绘画等原件载体,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及授权沟通材料,对方制作、使用、公开肖像的页面、发布时间与使用方式等记录,并核对其中主体名称与实际日期。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一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资料转载: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全文链接: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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