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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法律咨询,各项损失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在北京处理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各项损失时,通常由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的受害人,或者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承担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分项主张。

在北京处理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各项损失时,通常由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的受害人,或者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承担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分项主张。具体到北京案件,金额并非套用一套固定数字,而是以受理法院所在地即北京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月平均工资等统计数据为基数,再结合受害人年龄、伤残等级、误工护理期限、票据和扶养关系等证据计算。需要说明的是,本次资料未包含医疗费条文的完整原文,本文不凭推测补写其具体规则,需在咨询时单独核对。准备材料或核对计算口径,可拨打4009003957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

一、先确定谁可以主张、按什么规则主张

上述解释第一条明确:“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条同时界定,赔偿权利人包括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则是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此,在北京案件中,先要核对原告是否属于赔偿权利人、被告是否属于赔偿义务人,再进入具体项目计算。该条提到精神损害可以一并起诉请求,但本次资料没有列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计算条文,具体数额仍需另行核对。

适用边界上,上述解释第三条还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会影响程序选择和责任主体,建议先核对事故性质与劳动关系。

二、各项损失的计算依据

下表是对上述解释相关条文的概括,具体条件仍应以条文原文为准:

损失项目 依据条号 计算基数或标准 期间与调整条件
误工费 第七条 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 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无固定收入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不能举证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护理费 第八条 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劳务报酬;原则上一人;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交通费 第九条 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 以正式票据为凭,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本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住宿费和伙食费应予赔偿
营养费 第十一条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
残疾赔偿金 第十二条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每增一岁减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特定情形可相应调整
残疾辅助器具费 第十三条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参照配制机构意见;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意见
丧葬费 第十四条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 第十五条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每增一岁减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未成年人计算至十八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并有年龄递减规则
标准调整 第十八条 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举证证明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时,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可按其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该原则

其中,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项目,条文原文对条件和调整规则规定得较为具体。

上述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里要同时核对误工时间证明和收入减少证明,不能只凭单位一张证明概括全部期间。

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和护理依赖程度,分别对应不同证据,建议分开核对。

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因此,伤残等级、定残日期、受害人年龄以及收入是否实际减少,都会影响计算结果。

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十六条明确:“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第十七条进一步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这一段同时包含年龄递减、其他扶养人分担和数人总额上限,核对时不宜只取其中一项。

第十八条则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在北京工作生活但户籍在外地的受害人,如考虑适用经常居住地标准,需要核对经常居住地证明以及该地标准是否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

三、北京案件建议核对的数据与材料

北京案件的具体金额,需要以受理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月平均工资等统计数据为基数。建议先确认受诉法院和对应的统计年度,再按项目归集材料,避免把不同年度、不同来源的数据混用。

材料核对可以围绕“同一事项的主体、期间、原件来源和数额”展开。误工费方面,可以比对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个税记录、单位误工证明,核对误工期间与收入实际减少是否对应。护理费方面,可以比对护理人员收入证明、护理人数和期限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意见、护工合同及付款凭证,核对护理期限与出院医嘱、鉴定意见是否一致。交通费方面,按第九条要求,建议核对正式票据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是否相符。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可以分别核对住院天数、外地治疗不能住院的客观原因,以及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

涉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建议核对伤残等级鉴定意见、定残日期、受害人年龄、户籍或经常居住地证明;涉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建议核对被扶养人身份关系、年龄、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况、其他扶养人人数及分担情况。上述材料建议按项目整理成清单,并保留原件或可核验的原始来源,以便在咨询时说明每一项数额的形成过程。

四、咨询时把费用边界和委托范围说清

律师服务费、诉讼费和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明确;诉讼费、鉴定评估费需分别按相应规定和机构通知核对。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北京地区具体收费标准,不能据此给出报价或承诺。咨询时可以携带已整理的分项材料清单,说明事故经过、已发生的费用、现有证明和拟主张的项目,便于核对哪些项目已有依据、哪些还需补充。

如涉及正在发生的伤害或紧急情况,应先报警或就医;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公共法律援助机构了解申请条件。商业咨询不影响这些渠道的获取。

各项损失的计算,最终要落到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受害人年龄与伤残情况、误工护理期限、票据和扶养关系等具体事实。材料尚需核对、项目归类或委托范围需要确认的,可拨打4009003957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

参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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