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处理文书分别指向不同事项时,起诉材料适合按“一事项一组”分别归集:先确认每份文书针对的是哪个行政行为、由哪个机关作出、是否经过复议,再据此分别确定被告、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各自形成一套材料;把两份文书合并写成一份笼统的起诉状,可能在立案环节被要求补正。
一、先给两份文书各建一份“事项卡”
建议在动笔写起诉状前,为每份文书单独登记以下信息:文书名称与文号、作出机关、落款日期、送达日期、处理结论、所针对的具体事项。两份文书指向不同事项时,这些信息往往也不同,分开登记可以避免把两个行为的时间、机关和请求混在同一段叙述里。
被告的确定直接取决于这一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如果两份文书中有一份是复议决定,需要先看清它是维持、改变还是逾期未决,再分别对应被告;如果两份都是原行政行为,则各自对应作出机关。
二、起诉材料按事项分组,逐组对应
建议每组材料独立成册,至少能回答“谁、对哪个行为、请求什么”三个问题。可以按以下项目归集:
| 材料 | 能核对的内容 |
|---|---|
| 起诉状 | 该组事项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是否只指向一个被诉行政行为 |
| 被诉文书原件或复印件 | 文书名称、作出机关、落款日期、处理结论 |
| 送达凭证 | 收到文书的日期,与起诉期限的核对相关 |
| 身份及主体材料 | 原告资格、被告名称是否与文书落款一致 |
| 与该事项相关的证据 | 支撑该组诉讼请求的事实材料 |
两组材料之间可以共用身份证明等基础文件,但起诉状、被诉文书和对应证据建议分开,避免一份起诉状同时叙述两个不同事项、提出指向不明的请求。
立案环节也有对应的程序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按此,材料如何分组如有疑问,可以在递交时说明两份文书分别指向的事项,由法院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必自行猜测后反复修改。
三、费用边界与咨询准备
提起诉讼需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用。该办法第一条载明其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具体交费金额、是否适用减半或缓交等,本次资料未涉及,宜向受理法院核对。
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属于不同项目。如考虑委托律师,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核对是否将“两份文书的分事项梳理、起诉材料准备”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确定。前往咨询时,建议携带两份处理文书原件、送达凭证和已掌握的证据材料,便于围绕文书指向的事项逐项核对。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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