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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政府信息公开律师咨询:申请文件名称与答复引用名称不同怎么办

申请文件里写的是一个名称,答复书引用的却是另一个名称,这种不一致本身不当然说明答复违法。判断时要看三点:两个名称是否指向同一份政府信息,申请中的名称、文号或特征描述是否足以让行政机关定位该信息,以及行政机关在认为申请内容不明确时有没有依法给予指导释明、告知补正。如果答复是以“信息不存在”作出的,核对重点就转到行政机关是…

申请文件里写的是一个名称,答复书引用的却是另一个名称,这种不一致本身不当然说明答复违法。判断时要看三点:两个名称是否指向同一份政府信息,申请中的名称、文号或特征描述是否足以让行政机关定位该信息,以及行政机关在认为申请内容不明确时有没有依法给予指导释明、告知补正。如果答复是以“信息不存在”作出的,核对重点就转到行政机关是否按申请人给出的线索进行了检索。

一、名称差异发生在哪个环节,对应规则不同

申请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名称写得不够准确,但文号、形成时间、制发机关、文件主题等特征描述充分,仍可能满足申请要求;反之,只写一个俗称或口头叫法,又没有其他可查询线索,行政机关就可能认为内容不明确。

补正环节。 同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此,当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写的名称对不上号、无法检索时,通常先走的应当是释明和补正;如果直接进入实体答复,就需要看它是否实际理解了申请指向。

答复环节。 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分别规定了七类答复情形,其中第(四)项为:“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这一项的适用前提是“经检索没有”,答复引用名称与申请名称不同,如果只是同一文件在归档、系统登记中使用不同称谓,不能仅凭名称差异就得出“不存在”的结论;如果确属两份不同文件,则要回到申请描述是否足以区分。

二、建议按同一维度比对材料

名称之争容易停留在各说各话,建议把材料放在同一行、同一组事实上比对,而不是分别摘录。可以整理如下几项:

  • 申请书原件及提交凭证:核对申请中写明的名称、文号、时间、制发机关和用途描述,看特征描述是否具体到可检索的程度。
  • 补正告知书(如有):核对行政机关要求补正的具体事项、告知日期和给出的补正期限,看其是否指出名称存在什么问题。
  • 答复书正文及所引依据:核对答复引用的文件名称、文号、年度与制发机关,看其与申请指向是否为同一份文件。
  • 检索说明或答复理由:核对行政机关检索时使用的关键词、检索范围,判断其检索针对的是申请人描述的特征,还是仅针对申请人写错的那个名称。

比对时建议把“名称—文号—形成时间—制发机关”作为同一组要素并列核对,避免把不同年度、不同机关的同名文件混在一起。这些整理属于便于说明事实的准备工作,不是法定提交顺序;机关内部归档名称、业务系统用名等资料,通常需要结合答复理由或另行核实。

三、可以形成的判断方向

如果申请中的特征描述已足以定位,行政机关却未给予补正机会、直接以名称不符为由答复“不存在”,可以结合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适用前提,核对检索是否实际发生、是否覆盖了申请人给出的线索。如果行政机关曾一次性告知补正,而申请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补充,则按第三十条,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申请,此时名称差异的讨论空间会明显缩小。至于答复是否构成违法、能否撤销或责令重新答复,需要结合检索记录、答复理由和具体文件情况判断,现有资料不足以给出结论,宜就个案向律师核对。

依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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