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德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事项的委托,如果评估报告采用的评估时点与征收决定公告日期不一致,委托时应当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核对基准:先核对征收决定公告本身载明的公告日期,再核对评估委托合同与评估报告所写的评估时点是否落在该日。资料显示,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的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时间依据的规范基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同一问题在补偿标准与评估程序两个层面指向同一个日期,即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评估时点若被写成其他日期,就需要回到公告日期核对,而不是反过来用评估报告去调整公告日期。
上述规则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承德区域内如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评估与补偿的时点依据另有规定,不在上述条文范围内,需要按该程序对应的规范另行核对。
委托时可以核对的材料
委托环节的核对,目的是把“公告日期”这一基准日与评估文件中的时点对应起来,以下材料可按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关系分组比对:
| 材料 | 可核对的内容 |
|---|---|
| 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文本、公示记录 | 公告日期、征收范围,确认法定评估时点 |
|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委托合同 | 合同应载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六条) |
| 评估报告 | 报告正文采用的评估时点是否与公告之日一致,价值内涵是否对应同一时点 |
| 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文件 | 其评估时点是否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时点一致 |
比对时建议留存原件或加盖印章的复印件,并注意区分公告日期、委托日期、评估作业日期与报告出具日期:这些日期本身允许不同,需要对齐的是“评估时点”一项。若评估报告载明的时点与公告之日存在差异,可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这是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途径。
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与律所协商委托时,可以把“评估时点与公告日期的比对、复核评估或鉴定申请材料的准备”列为拟议工作事项,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由双方在书面委托合同中约定。律师服务费以书面约定为准。
评估费属于第三方费用。进入诉讼后,因评估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未进入诉讼阶段时,评估费用的承担与支付方式需按征收程序中的实际安排核对。
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第六条(建房〔2011〕7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国务院令第590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国务院令第481号)。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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