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停通知所列经营主体与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不一致时,律师报价不宜只按“一个行政案件”笼统列项,而应把主体差异作为单独的核对项写进报价说明:先核对关停文书与许可证各自记载的主体、再把实际经营与受影响主体对应起来,最后把律师服务费和诉讼费分列。这样报价对应的工作范围才清楚。
一、报价说明中建议逐项列出的核对内容
主体不一致本身不直接决定谁能起诉或案件结果,但会影响律师需要先行梳理的材料范围和工时判断。可在报价中列明以下核对项:
| 核对项 | 具体材料 | 核对什么 |
|---|---|---|
| 关停文书 | 关停(停产停业)通知原件、文号、作出机关、落款日期、送达回证 | 文书上所列经营主体的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与拟起诉主体一致 |
| 排污许可证 | 许可证正副本、编号、持证单位全称、有效期、许可事项、发证机关 | 持证单位与关停通知所列主体是否为同一法律主体 |
| 主体关系 | 营业执照、租赁或承包协议、委托运营协议、股权结构材料、分支机构登记材料 | 两份材料的主体之间是承租、承包、关联公司还是登记变更关系 |
| 实际经营 | 水电费票据、纳税记录、员工社保、购销合同、生产台账 | 实际投入生产、实际受关停影响的是哪一主体 |
| 程序阶段 | 关停通知送达时间、是否已申请行政复议、是否已起诉、有无赔偿请求 | 拟委托的工作处于复议、一审还是其他阶段 |
这些材料的作用是让律师判断拟起诉主体与文书相对人是否对应、是否需要补充主体资格说明,从而确定工作量。上述核对属于律师报价前的事实梳理,是否委托、按何标准计费仍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二、费用要分两条线列
第一条线是律师服务费。本次资料没有马鞍山当地的律师收费指导标准或具体报价,服务费金额、计费方式(按阶段、按标的还是按工时)、是否包括主体资格梳理、行政复议、一审、二审、执行,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委托合同为准。
第二条线是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同办法第三条同时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因此报价中宜将法院收取的诉讼费与律所服务费分列,不宜混为一个总数。该办法第八条列明了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其中第(四)项为“行政赔偿案件”;关停类案件如涉及赔偿请求,是否适用该项需结合诉讼请求的具体形式核对,不宜预先写入固定金额。
三、与律所沟通前的准备
可以先按“文书—许可证—主体关系—实际经营”四组整理材料清单,并注明每份材料的来源和取得时间,便于律师快速判断核对工作量。至于关停行为是否属于可诉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将“责令停产停业”列入不服行政处罚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第(七)项涉及侵犯经营自主权的情形;具体到本案能否立案、以谁为原告,仍需结合上述主体材料判断。
就马鞍山案件的委托,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核对是否将主体梳理、复议或诉讼代理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资料未显示该所在当地的办公或承接安排,沟通时可一并确认承办方式。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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