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环保关停决定后,如果发现决定书所列事实与整改验收材料记载的经营状态不一致,咨询时可以按“决定性质—不一致的具体事实项—可用的举证与调取手段”三层来问:先确认关停决定属于哪类行政行为、依据和救济告知是什么;再把两份材料对同一主体、同一期间的经营状态记载逐项对照,指出差异所在;最后问清在拟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哪些材料由自己提交、哪些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庭审中如何质证。程序阶段通常是收到关停决定后、准备起诉或刚进入起诉准备阶段,具体路径要以决定书内容和送达凭证为起点核对。
一、先把“不一致”落到可核对的三项
“经营状态不一致”是结论,咨询前宜先把它拆成可核对的具体项,便于律师判断争议焦点:
- 主体是否同一:关停决定所列的生产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整改验收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指向同一主体;存在更名、承包、租赁、关联企业时,需分别标注关系。
- 期间是否对应:决定书所描述的经营状态对应哪一时段,验收材料记载的状态对应哪一时段。不同文书形成于不同日期,记载不同本身可能各有背景,宜并列写清形成时间与记载内容,不预设其中一份必然失实。
- 口径是否一致:一份写“停产”“关闭”“停止排污”,另一份写“正常生产”“部分生产”“试运行”,这些表述指向的行为并不相同,宜原样摘录原文,并注明出处页码或文号。
把上述三项列成对照表,比笼统说“材料矛盾”更有助于确定后续举证方向。
二、起诉与举证阶段可对应的两项依据
关停决定能否进入行政诉讼,先看它是否属于法定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如果关停决定在内容上表现为责令停产停业,或者主张其侵犯经营自主权,可按相应项说明起诉对象;决定的法律性质、作出依据和救济告知,仍以决定书原文为准核对。
对不一致事实的证明,原告常遇到材料由行政机关保存、自己难以取得的情形。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据此,验收记录、检查笔录、监测报告等由行政机关保存的材料,可以在起诉后按该项提出调取申请;申请时宜写明材料名称、保管机关、与待证事实的关联,以及不能自行收集的原因。自行持有的整改验收材料、生产记录、合同和票据,则属于可以直接提交的书证,用于与决定书所载事实作同维度比对。
三、向律所咨询前的准备清单
以下为可选的整理方法,目的是让咨询围绕具体事实展开:
- 关停决定书原件或完整复印件,含文号、作出机关、送达凭证;
- 整改验收材料的全套页面,注明形成时间与出具单位;
- 上述对照表,按主体、期间、经营状态表述三列填写;
- 能反映实际经营状态的生产记录、用电用水记录、排污许可及执行材料;
- 拟提出的程序目标,例如请求撤销决定、确认违法或主张相应损失。
如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咨询电话4009003957归属该所;该所公开资料列有征地拆迁等业务方向,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需结合案件材料、程序阶段和利益冲突情况,以双方委托约定为准。上述法条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公开文本可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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