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咨询律师函代写费用时,如果催告对象与合同相对方不一致,询价阶段应先把“发给谁、发几份、多出哪些工作”问清,再谈价格口径。律师服务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自行制定,制定时要考虑律师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一项)。收函主体增加或身份关系复杂,会直接影响工作时间和文本难度,因此需要落到书面约定里,不能按“一封函一个价”简单套用。
一、先问清收函主体与函件份数如何计入工作量
建议在咨询时逐项确认:
- 拟发律师函的份数,是一个收函人一份,还是同一份函并列列明催告对象与合同相对方;
- 两个主体的名称、住所、送达地址是否已经核实,是否需要分别寄送;
- 委托人能否提供合同、往来函件、付款凭证等材料,用于说明催告对象与合同相对方的关系;
- 函件初稿后需要修改几轮,修改是否包含在报价内;
- 若后续追加收函主体或变更收函人,是否另行计费、按什么口径计费。
这些事项属于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的内容。把它们写进委托约定,有助于避免“按一份函报价、实际发出多份”产生的费用争议。是否发函、发往何处属于具体办案判断,需结合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另行核实。
二、把费用拆成三部分核对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律师事务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区分: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除这三类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该条同时明确,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清单,代付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提供有效凭证。
对应到律师函代写,可以分别询问:
| 费用项目 | 需要问清的内容 |
|---|---|
| 律师服务费 | 按件、按份还是计时;包含几份函、几轮修改;多主体核查是否另计 |
| 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 | 是否发生查档费、公证费、翻译费等,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并按凭证结算 |
| 异地办案差旅费 | 是否实际发生、如何预算和凭证报销 |
其中,“多主体核查是否另计”属于与律所协商的计费口径,并非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资料列举的代付费用项目以实际发生并有有效凭证为限,不宜预先列入未发生的费用。
三、确认收款主体、票据与书面记录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九项要求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律师服务费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确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由律师代收的,应在代收后3个工作日内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
因此,付费前可以核对:收费主体是否为律师事务所账户、收费清单是否列明服务费与代付费用、票据如何开具、委托合同中是否写清函件份数、收函主体、修改次数和追加主体的计费方式。这些属于建议性的核对方法,目的是让现有材料与报价口径对应起来,并非委托生效的前置条件。
本文所述为全国性收费规范层面的要求,不构成北京地区具体报价。北京各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费标准由其自行制定,实际费用应以律所出具的书面收费清单和委托合同为准;收函主体与合同相对方的关系认定,需结合合同及往来材料另行核实。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一项、第八项、第九项,原文见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本文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法律知识站整理,仅作收费规则与咨询准备说明。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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