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答辩期限的起算点: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实际收到之日,而非答辩状上的落款日期。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落款日期早于收到日期,只能说明文书标注的时间与实际收到时间不一致,真正决定期限位置的是送达与签收记录。
一、先核的期限: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同条还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这两句放在一起看,答辩期限约束的是提出答辩状的时间,逾期未提出或不提出,审理照常进行;该条并未规定逾期即丧失某项权利,也不产生文书无效的后果。
因此第一项要核的是“收到之日”这个起算点,可对照的材料包括:送达回证或签收记录上的日期、电子送达的接收时间记录、答辩状实际提交(递交、邮寄交寄)的日期。把这三个日期并列写出,再看落款日期处在哪个位置,期限是否届满就一目了然。资料未涉及地方性特别规定,此处按上述全国规则核对。
二、落款日期早于收到日期,材料上怎么处理
落款日期与实际收到日期不一致,属于文书时间信息与事实不吻合,需要如实说明,不必回避。建议的整理方式是:
- 以送达、签收记录确定“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作为答辩期限的起算依据;
- 查明答辩状落款日期的来源(拟稿日、定稿日或提前填写),与实际提交日期分开记录;
- 提交时以实际提交日期为准,如需更正文书日期,可与承办人员沟通确认处理方式,这属于编辑性建议,不是法定必经步骤。
这样处理的作用是让“何时收到、何时提交”两个事实各自有材料对应,避免出现文书外观与送达记录相互矛盾却无说明的情况。
三、代写时同时要核的内容要件与份数
第一百二十八条对答辩状的记载事项有明确要求: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代写时逐项对照被告身份材料填写,缺项在交付前补齐。
提交环节同样在该条中: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据此,答辩状宜按法院要求的份数准备,具体份数与递交方式可向承办人员核实。
费用方面,答辩状代写属于法律服务事项,服务范围(是否含期限核对、材料整理、修改次数)与计费方式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诉讼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分属不同项目,需另行按法院通知核对,本文资料未提供具体金额标准,不作数额说明。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就答辩状代写与答辩期限、送达材料的核对提供咨询与文本准备沟通,具体承接安排、承办人员与收费以与律所确认的书面约定为准。
核对清单(建议)
| 核对项 | 对应材料 | 用途 |
|---|---|---|
|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 | 送达回证、签收记录、电子送达接收记录 | 确定十五日答辩期限起算点 |
| 答辩状落款日期 | 答辩状原件 | 判断是否早于收到日期,是否需要说明 |
| 实际提交日期 | 递交回执、邮寄交寄凭证 | 与期限比对,确认是否在期内 |
| 被告身份记载事项 | 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材料 | 对照第一百二十八条逐项填写 |
| 份数与递交方式 | 法院通知、承办人员答复 | 按法院要求准备 |
依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公开文本见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法规库转载文本)。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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