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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打官司律师委托咨询:付款人与委托人不一致时应核对哪些授权

付款人与委托人不一致,通常出现在两种情形:委托人本人签署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由亲属、同事或公司代为付款;付款人代为签署委托手续或代为办理委托事项。两种情形需要核对的授权并不相同。前一种情形重点核对授权委托书上被代理人的签名与付款用途说明;后一种情形重点核对代签权限和委托人的事后追认。以下按签约与立案材料准备阶段说明。

付款人与委托人不一致,通常出现在两种情形:委托人本人签署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由亲属、同事或公司代为付款;付款人代为签署委托手续或代为办理委托事项。两种情形需要核对的授权并不相同。前一种情形重点核对授权委托书上被代理人的签名与付款用途说明;后一种情形重点核对代签权限和委托人的事后追认。以下按签约与立案材料准备阶段说明。

一、先核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按该条,授权委托书需要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付款人与委托人不一致时,可以核对三项内容: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被代理人)”栏的签名或盖章是否指向委托人本人;委托合同的签约主体与授权委托书是否指向同一人;付款人的姓名是否出现在代理人栏。付款人同时担任代理人的,需要进一步看授权委托书载明的代理权限是否涵盖签署文书、代收款项、变更或放弃请求等具体事项,权限栏写得越具体,越便于判断某次行为是否落在授权范围内。

二、再核对付款人的代签与代付授权

付款人代为签署委托合同或授权委托书时,需要核对委托人出具的代签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该条还就撤销权以及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权代理时的责任分工作了规定。据此,代签之后有无委托人的追认,会影响该行为对委托人的效力。核对时建议把代签授权、委托人的追认表示(书面确认、可查证的电子沟通记录)与付款凭证放在同一组材料中比对,看三者指向的案件、金额、时间是否一致。

付款人仅代为支付律师费时,可以核对付款备注、代付说明以及委托人对该笔付款的确认,明确款项对应哪一份合同、哪一个案件、哪一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付款凭证与合同主体属于不同材料,建议分别归入“合同与授权”和“付款与票据”两组,避免把付款记录直接当作授权文件使用。

三、咨询前可以整理的材料

  1. 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原件或清晰照片,重点看签名、盖章、日期、权限栏;
  2. 付款凭证(转账记录、收据、发票),重点看付款人、收款人、金额、用途备注;
  3. 付款人与委托人关系及代付原因的书面说明;
  4. 代签情形下的代签授权或事后追认记录;
  5. 案件受理材料中记载的委托人信息,与上述文件逐项比对。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的收取项目、计费方式与付款安排,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书面约定;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分列核对,不宜混在同一笔款项中判断。以上材料整理属于咨询前的准备建议,用于核对同一事项的主体、时间与金额是否对应,并非法定提交顺序。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九百一十九条,公开文本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政府网站转载)。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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