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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公司单方辞退并强迫提交个人原因离职,尚江鹏律师助劳动者获赔11万余元赔偿金!

案件概况: 王某某于2022年11月16日入职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岗位,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王某某一直恪尽职守,认真行工作职责。 然而,2026年1月5日,A公司向王某某送达了一份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及《绩效目标确认书》的约定,王某某2025年6月至12月期间…

案件概况:

王某某于2022年11月16日入职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岗位,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王某某一直恪尽职守,认真行工作职责。

然而,2026年1月5日,A公司向王某某送达了一份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及《绩效目标确认书》的约定,王某某2025年6月至12月期间“连续6个月业绩均未达到部门及公司设定的最低考核标准,每月绩效考核分数均在40分以下且一直为下滑趋势",且“经公司多次沟通后,业绩仍无实质性改善",故决定自通知送达之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

收到辞退通知的次日,也就是2026年1月6日,王某某在公司钉钉系统完成离职申请及交接流程,系统离职原因显示为“个人原因”。王某某表示该离职选项为人事提前预设,自己没有选择余地,如果不点击确认,公司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而且,王某某不认可公司的辞退理由,认为不存在连续六个月业绩未达标情形,公司也从未与其开展绩效改善沟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尚江鹏律师代理此案,于2026年2月11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超仲裁申请,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6760元。

本案争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做了列举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法定情形之外约定劳动关系解除条件,该约定因违反前述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而本案中,根据解除通知书的记载,技术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情形,并不属于法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技术公司的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当依法向王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工资标准的认定。赔偿金的计算基础直接与劳动者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水平“挂钩”。本案中,王某某主张月平均工资为16680元,而A公司主张为16174元。双方各执一词,而工资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通常由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3“个人原因”离职的干扰。A公司于2026年1月5日向王某某送达了书面解除通知,明确作出了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然而次日,王某某又在钉钉系统中提交了显示为“个人原因"的离职申请 。A公司据此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应属于2026年1月6日因王某某个人原因解除,试图以此规避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如果这一主张被采信,那王某某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主动离职”,无法拿到违法解除赔偿金。

律师介入:

接受委托之后,尚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部案件材料,固定解除通知书、钉钉操作记录、工资银行流水、劳动合同等关键证据,针对案争议焦点制定精准代理策略:

锁定解除时间:击破“个人离职”抗辩

尚律师指出,本案中的劳动合同解除属于形成权——即以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对方同意,且一经到达即生效,不得随意撤销 。A公司于2026年1月5日向王某某送达书面解除通知,该解除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王某某,双方劳动关系自2026年1月5日起即告解除。

此后王某某于2026年1月6日在钉钉系统中提交离职申请,这一行为发生在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之后,不能改变此前已经发生的解除事实。更何况,王某某已对“个人原因"作出合理解释——该选项系公司人事提前设置,其仅能点击确认,“没有选择余地,否则公司不予出具离职证明"。

解除合法性方面:公司据以解除的事实基础 —— 连续六个月业绩不达标、多次沟通改善无结果,A 公司未能提交完整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应当承担解除依据不足的不利后果,本案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仲裁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尚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认定和裁决:

1.关于离职前月平均工资。王某某主张16680元,A公司主张16174元。A公司举证期限内未提交王某某的工资支付凭证。本委认为,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掌握,用人单位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A公司未就王某某工资支付情况提供工资支付明细,本委采信王某某关于离职前平均工资16680元的主张。

2.关于解除。A公司2026年1月5日向王某某送达解除通知,A公司已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到达即生效,王某某认可收到该通知,视为A公司已将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送达王某某,2026年1月5日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此后,虽然2026年1月6日王某某在钉钉系统中提交离职申请并显示为“个人原因”,但王某某已对此作出相应解释,且A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撤回了2026年1月5日的解除通知或双方针对劳动关系的解除事宜达成其它合意,综上,A公司的主张因其证据不足,本委不予采信,本委采信王某某关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王某某的请求不高于本委依法核算的金额,本委对其请求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仲裁委裁决: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十一万六千七百六十元。

至此,尚江鹏律师凭借对劳动法的精准把握,厘清相关法律法律逻辑,抓住用人单位举证漏洞,帮助当事人全部实现仲裁诉求,成功维权。

恒略说法: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通过签订业绩任务书、目标责任书等形式,约定“未完成任务即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类约定本身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若劳动者确实无法胜任工作、不能完成任务,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先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在劳动者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方可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直接以“未完成任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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