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来自辽宁的周某系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房屋一处,因棚户改造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且周某与相关部门签订了补偿协议,并约定好补偿数额和补偿方式等细节,后周某的房屋被拆除完毕,但到手的补偿却和当初约定的数额大相径庭。如今房子已被拆除,但周某手里没有任何证据,当初签订的协议只有一份且不在周某手中,如何证明实际的补偿少于约定的数额成了眼下的难题,无奈之下,周某多方了解最终选择委托恒略律所吴佳妮律师代理案件,帮助自己维权。
恒略律师在了解详细情况后,向镇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其提供与原告签订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协议,但镇政府迟迟不予回复,为此恒略律师多次打电话进行催告,镇政府仍不履行。故我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镇政府辩称:
不同意原告诉求请求法院驳回。其称,原告所主张的征地拆迁协议,是与镇房屋拆迁中心签订的,镇政府不是履行对应公开职责的适格被告。涉案拆迁协议是由原告本人签订的,原告应该对合同内容及约定是清晰知晓的,这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是有本质区别的,原告所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规定的政府信息内容。
恒略律师指出:
被告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申请后应根据原告申请内容做出书面答复,不得以不是制作该信息主体而不予回复,故被告镇人民政府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存在违法。
案件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相关意见。最终判决:确认被告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在确认镇政府未履行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违法后,恒略律师乘胜追击立即启动国赔程序提起诉讼。此时,眼看被“刻意隐藏的拆迁协议是纸包不住火”。也许是自知理亏和考虑到接下来可能面临的不利诉讼结果,相关部门与我方达成调解同意赔偿,最终我方当事人如数得到赔偿金额,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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