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准备委托人身损害律师时,签委托合同前要确认的服务范围,建议围绕四组事项逐项核对:赔偿项目是否覆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残疾、死亡相关赔偿和精神损害;程序阶段是否包括与保险公司或对方协商、申请鉴定、一审、二审、执行;涉及多个侵权人、工伤与第三人侵权、无偿帮工等情形时,委托的是哪一条处理路径、是否追加相关主体;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如何区分和结算。把这些内容写进委托合同或服务范围附件,比只写“代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更便于后续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预约咨询并核对上述事项。
一、先按赔偿项目拆开服务范围
服务范围的第一层,是确认律所的工作对应哪些赔偿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把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分为治疗康复费用、误工收入损失,以及残疾、死亡情形下的扩展项目。签合同前可以逐项问清楚:医疗费票据和病历由谁整理、误工费需要哪些收入证明、护理费是否包含护理人数和护理依赖材料、交通费票据如何与就医记录对应、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否纳入、残疾赔偿金和辅助器具费是否包含、死亡情形下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是否包含。
精神损害也需要单独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原文见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条同时明确,“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委托前要核对:签合同的人是不是赔偿权利人本人;如果是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哪些人属于赔偿权利人、是否需要授权文件;拟主张的对方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这些信息决定委托主体和后续材料由谁提供。
以医疗费为例,司法解释第六条(同上版本及出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委托时可以据此确认:服务范围是否包括收款凭证、病历、诊断证明的收集和核对;是否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的处理方式作出安排;如对方对治疗必要性、合理性提出异议,由谁准备相应材料。医疗费只是其中一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同样需要对应的证据材料,服务范围写得越具体,后续越容易判断某项工作是否包含在内。
二、再按程序阶段确认走到哪一步
人身损害案件可能经历协商、保险理赔、鉴定、一审、二审、执行等不同阶段。签合同前要确认服务范围覆盖到哪一步,以及各阶段之间的衔接由谁负责。比如,与保险公司或对方协商是否包含;申请伤残鉴定、护理依赖鉴定是否包含;起诉、应诉、举证、开庭是否包含;一审判决后是否包含二审;判决生效后的执行是否包含。不同阶段的工作量和材料要求不同,把“协商”“诉讼”“执行”混在一起写,容易在后续产生理解差异。
涉及工伤时,程序边界尤其需要先核对。司法解释第三条(同上版本及出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工伤事故中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赔偿,与因第三人侵权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适用路径不同。委托前要确认:案件是否属于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律所服务范围是协助工伤程序材料,还是代理第三人侵权民事赔偿,或者两者分别如何安排。这个判断会影响委托事项、相对方和材料准备,不宜只用“工伤人身损害”一概表述。
涉及多个侵权人时,也要确认服务范围是否包括追加当事人和风险告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如果案件存在多个责任主体,签合同前可以问清楚:是否把所有共同侵权人纳入诉讼;如果考虑放弃对部分主体的请求,由谁说明可能产生的份额影响;服务范围是否包含追加被告、变更请求和相应沟通。这里不预设案件一定存在共同侵权,只是提示在存在多个责任主体时,委托事项应当写到具体程序动作。
无偿帮工情形也有特殊主体关系。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委托前要核对谁是帮工人、谁是被帮工人、是否存在第三人,以及律所代理的是哪一方。主体不同,服务范围和利益冲突核对也不同。
三、费用边界要分开写
费用咨询容易把律师服务费和第三方费用混在一起。签委托合同前,建议分别确认:律师服务费如何计算、覆盖哪些阶段、是否包含鉴定申请、是否包含二审和执行;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第三方费用由谁垫付、如何结算、票据如何交接。资料未提供具体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具体金额需向律所书面核对,不宜用统一价格或口头承诺代替合同约定。
书面约定可以写明服务范围清单、费用项目、付款节点、服务范围变更是否需书面确认、材料交接方式。涉及鉴定时,还要确认鉴定申请由谁提出、鉴定材料由谁准备、鉴定意见出来后的补充意见由谁处理。涉及协商时,确认协商的授权范围、和解方案的确认流程。把这些边界写清楚,有助于区分“律师服务费”与“办理程序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第三方费用”。
四、签合同前的核对清单
| 核对事项 | 建议问清楚的内容 | 对应材料或用途 |
|---|---|---|
| 委托主体与授权 | 谁签合同;赔偿权利人是受害人还是近亲属;近亲属之间如何授权 | 身份证明、亲属关系材料、授权文件 |
| 赔偿项目 |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或死亡相关赔偿、精神损害是否逐项纳入 | 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收入证明、护理材料、鉴定意见 |
| 程序阶段 | 协商、保险理赔、鉴定、一审、二审、执行分别覆盖到哪一步 | 事故材料、保险单、起诉与裁判文书、沟通记录 |
| 特殊主体与路径 | 是否存在共同侵权、工伤与第三人侵权、无偿帮工;代理哪一方;是否追加相关主体 | 事故认定材料、用工关系材料、帮工事实材料、第三人信息 |
| 费用边界 | 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如何区分;由谁垫付、如何结算 | 委托合同、费用清单、付款与票据凭证 |
| 材料交接与沟通 | 谁接收材料、如何反馈进展、服务范围变更如何确认 | 材料清单、交接记录、书面确认文件 |
这张表的作用是把“服务范围”从概括表述拆成可核对的事项。表格中的材料建议用于帮助理解现有事实和拟委托工作,不表示缺少某项材料就无法咨询,也不表示这些材料存在法定提交顺序。
五、容易忽略的边界
第一,服务范围写到具体项目,比只写“全权代理”更便于核对。全权代理在不同阶段可能被理解为不同工作内容,逐项列明赔偿项目、程序阶段和特殊主体处理方式,可以减少后续争议。
第二,精神损害可以提出请求,但具体金额和证据要求需结合案情核对。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法院受理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并不意味着可以预先承诺某项金额。
第三,鉴定意见由鉴定机构出具,律所的工作通常围绕鉴定申请、材料准备、意见质证展开。签合同前可以确认这些工作是否包含在服务范围内,以及费用如何安排。
第四,工伤与第三人侵权是不同路径。司法解释第三条对用人单位工伤赔偿和第三人侵权赔偿分别作出安排,委托前应确认所走程序,避免把两类请求混在同一份服务范围中。
第五,涉及多个侵权人时,追加共同被告和放弃部分请求都有相应法律后果。司法解释第二条已经写明追加规则和放弃请求的份额影响,委托时可以要求把这些程序动作和沟通事项写入服务范围。
签合同前,可以把赔偿项目、程序阶段、特殊主体和费用边界整理成一页核对表,与承办律师逐项确认;对资料未涉及的具体收费、人员安排和承接方式,另行向律所核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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