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监护人赔偿范围,先以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给受害方造成的人身损害项目为基础逐项核定: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包括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监护人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份额,要结合监护人责任规则和具体事实判断;本次资料能够核对的是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程序材料。在天津处理此类咨询,可以先按损失项目整理票据和证明,再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4009003957,围绕损失范围与证据对应关系做初步核对。
一、赔偿范围以受害人的损失项目为骨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把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分成三个层次:一般伤害的治疗康复费用和误工损失;残疾情形增加的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死亡情形增加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讨论监护人赔偿范围时,需要先把受害方实际发生的损失归入这些项目,再核对每个项目是否有票据、医嘱、鉴定意见或其他材料支撑。
条文中的“等”字用于概括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具体项目仍要与治疗、康复相关。医疗费对应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和病历;护理费对应护理需要、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交通费对应就医或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支出;营养费通常需要医嘱或鉴定意见说明营养期限;住院伙食补助费对应住院事实。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按受害人本人的误工情况和收入情况核对。未成年人受害时,护理费、交通费等往往由监护人实际支出,保留支付凭证和就诊记录有助于说明费用与侵权行为的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还明确:“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条同时界定,“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这一界定说明赔偿义务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但具体到监护人是否成为赔偿义务人、承担何种责任,需要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监护人责任的规定和案件事实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没有展开该部分具体条文,本文不对监护人责任成立作扩大结论。
(来源: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二、残疾或死亡情形下的计算口径
未成年人侵权造成残疾或死亡时,赔偿范围会涉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这意味着被扶养人生活费在计算结构上并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不是脱离这两项单独重复计算的项目。核对时要把被扶养人的范围、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被扶养人年龄和扶养人数一并查明。
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条还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核对时,需要区分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还是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并注意六十周岁以上递减、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的年龄档次,不能把某一个年龄段的算法套用到全部情形。
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进一步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在天津提起诉讼时,受诉法院所在地通常指天津;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天津标准,可以主张按较高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也按同一原则处理。这里的关键是“举证证明”,需要准备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应证明材料。
“上一年度”的时点也需要核对。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相关统计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因此,具体数额要结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对应天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数据,本文不列具体金额。天津的具体统计数值应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正式数据为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三、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失的请求边界
人身损害事件中,受害方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十三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需要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过错程度等因素,由法院依照该专门解释确定。材料准备上,欺凌经过的记录、心理辅导记录、就医材料等可以用于说明精神损害的实际情况,但是否支持及支持多少,仍要以审理认定为准。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这条规定适用于人身权益受侵害同时又产生财产损失的情形。主张时可以先按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说明计算依据;难以确定且协商不一致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来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十三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四、校园欺凌场景中需要核对的记录与主体
未成年人侵权发生在学生之间时,可能同时涉及学生欺凌认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该条同时界定“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判断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要核对行为主体是否为同学之间、行为方式是否具有蓄意或恶意、是否通过肢体、语言或网络手段实施欺压侮辱,以及是否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学校的处理义务:“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这些记录可以用于核对欺凌行为是否发生、学校是否及时制止、是否通知监护人和组织认定处理、是否开展心理辅导,以及严重欺凌是否报告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何种范围的责任,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和相应法律规定另行核对,本文不把学校的处理义务直接等同于赔偿责任。
(来源: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0339)
五、天津咨询时可先整理的材料与费用边界
在天津进行未成年人侵权维权咨询,建议按“损失项目—凭证—计算口径”分组整理材料。下表所列是整理思路,不是法定必交清单,具体以案件情况和受理机关要求为准。
| 损失项目 | 可核对的材料 | 用途 |
|---|---|---|
| 医疗费 | 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病历、诊断证明 | 核对治疗项目、金额与侵权行为的时间关联 |
| 护理费 | 护理人员收入证明或护工票据、医嘱护理意见 | 核对护理必要性、护理期限和护理人数 |
| 交通费 | 交通票据、就诊记录、转院记录 | 核对就医次数、路线与票据的对应关系 |
| 营养费 | 医嘱、鉴定意见 | 核对营养期限和营养费依据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住院记录、出院小结 | 核对住院天数 |
| 误工费 | 误工证明、工资流水、纳税或收入材料 | 核对受害人因伤减少的收入 |
| 残疾赔偿金 | 伤残鉴定意见、户籍或居住证明 | 核对伤残等级和计算标准 |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亲属关系证明、被扶养人年龄及劳动能力材料、扶养人人数材料 | 核对被扶养人范围、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分担 |
| 精神损害 | 欺凌经过记录、心理辅导记录、就医材料 | 说明侵权行为后果和精神损害情况 |
这些材料的作用是让赔偿项目与证据一一对应。比如医疗费票据要与病历记载的治疗时间、治疗项目相互印证;护理费要与医嘱或鉴定意见说明的护理需要对应;被扶养人生活费要同时说明被扶养人身份、年龄、劳动能力和扶养人人数。材料之间出现时间、主体或金额差异时,可以逐项注明来源和形成时间,便于后续核对,不建议自行取舍或改写。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需要分别核算。律师服务费以双方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具体服务范围、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诉讼费是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费用,鉴定费是向鉴定机构缴纳的费用,具体金额和缴纳方式向相应机构核对。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天津当地的统一收费标准或具体报价,本文不列具体金额,也不作费用承诺。
涉及监护人责任成立、责任份额、赔偿项目计算和委托范围等问题,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4009003957,结合已整理的材料进一步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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