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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高空坠物侵权律师咨询,找不到具体侵权人时责任怎么划分?

在天津遇到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经调查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责任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分层确定:能够查明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落到具体事情上,需要核对的对象主要有五项:是否已查明具体侵权人、坠落物属于抛掷物还是建筑物构件或搁置物悬挂物、被要求补偿的住户能否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了哪些安全保障措施、公安机关的调查进展到哪一步。带着这些事实材料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说明情况,有助于把责任层次和请求方向先理清楚。

一、责任主体的三个层次与各自适用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前段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层适用于能够查明具体侵权人的情形,责任由实施抛掷行为或者对坠落物品负有责任的人承担。

同款后段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一层是本文问题的核心。它的适用前提是“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责任方式是“给予补偿”,条文对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保留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空间,同时赋予补偿人向实际侵权人追偿的权利。需要注意,条文中“补偿”与“侵权责任”是两种不同表述,分别对应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与实际侵权人。

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一层针对的是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判断时围绕其是否采取必要措施展开,与住户是否属于可能加害人属于两条并行的责任线索。

第三款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一款明确了调查程序,也说明“经调查难以确定”是经过调查之后的结论,而非事发之初的当然状态。

责任主体 适用条件 条文表述的责任方式
实际侵权人 能够查明具体实施抛掷行为或对坠落物品负责的人 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且该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给予补偿,补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二、“可能加害”范围与住户的免责证明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需要结合坠落物的来源方向、建筑物结构与楼层分布、事发时段的人员出入情况、监控覆盖范围等事实确定。这一范围属于事实认定问题,最终由调查结果和相关程序中的证据决定,不宜在事发初期凭印象扩大或缩小。

条文为住户留出的空间是“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围绕这一条件,可以整理的材料方向包括:事发时段不在现场的证据,如出行记录、门禁记录、监控画面、异地住宿或工作记录;房屋在事发时段无人居住的说明,如租赁合同、水电使用记录、异地居住材料;房屋窗户朝向、阳台结构与坠落物轨迹不相符的现场资料;以及其他能够说明自身与坠落物没有关联的凭证。这些是建议整理的证明方向,是否足以达到“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程度,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条文本身没有列明固定清单。

对于受害人一方,同样需要围绕“可能加害”的范围准备材料,例如建筑物外观照片、楼层示意、事发位置与建筑物之间的对应关系、监控覆盖情况等。范围划得越清楚,后续协商或主张的对象越明确。条文同时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一追偿关系发生在补偿人与实际侵权人之间。

三、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与调查程序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条文表述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判断是否尽到该义务,通常核对的事实包括:建筑物公共区域是否设置并维护监控设备、是否有禁止高空抛物的警示提示、是否开展日常巡查、对已发现的隐患是否采取防护或制止措施、事发后是否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这些属于核对方向,具体案件中哪些措施属于“必要”,要结合建筑物状况、管理条件等事实认定。

物业管理方如果主张已经采取必要措施,需要提供相应记录。受害人一方可以书面方式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沟通,要求说明监控覆盖、巡查安排等情况,并保留沟通记录。这类记录既能反映管理措施状况,也能为后续责任判断提供材料。

调查程序方面,条文明确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受害人及时报警并保留报警回执、受案记录等书面凭证,有助于固定“是否经过调查”“调查进展如何”这两个关键事实。在责任划分的讨论中,“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是适用补偿规则的前提,调查材料因此具有基础性作用。

四、建筑物构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的另一条规则

高空坠物并非只涉及抛掷物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外墙构件、窗扇、空调外机、花盆、广告牌等脱落坠落造成损害,属于这一条常见的适用情形;此处列举仅为示例,具体物件是否属于该条范围需结合事实判断。

这一条与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区别体现在适用对象和责任方式上: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针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脱落、坠落,以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为责任条件,责任方式是侵权责任,赔偿后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针对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并专门规定了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同一事件中,坠落物的来源、管理关系不同,可能涉及不同条文,需要先查明物件性质与管理归属,再确定主张方向。

五、材料核对清单

以下清单用于说明各类材料能核对的事实,便于在咨询前做基础整理。材料不必一次性齐备,可以先按现有条件归拢。

材料类别 可以核对的事实 整理时的注意点
事发经过记录 时间、地点、坠落物、受伤情况 与报警记录、现场照片相互对应
现场照片、视频、监控 坠落物来源方向、可能的楼层范围 保留原始载体与拍摄时间信息
报警回执、受案记录 是否经过调查、调查进展 保留书面凭证,记明承办单位
医疗记录与费用票据 损害后果、治疗过程、损失范围 保留原件,注意时间连续
误工、护理、交通凭证 各项损失的計算依据 与医疗记录的时间相互对应
建筑物与住户范围资料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 涉及他人信息,注意使用边界
物业服务记录、监控与巡查资料 是否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 可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沟通并留痕
与住户、物业的沟通记录 各方陈述与处理态度 如实记录时间、对象、内容

整理这些材料的作用,在于把“是否难以确定侵权人”“可能加害范围有多大”“物业管理措施是否到位”“损失如何计算”这几个问题分别对应到具体证据上。清单属于建议性的整理方法,不构成必须提交的材料目录,也不代表材料齐全就必然得出某一结论。

六、咨询与委托时需要说清的边界

咨询时先把两件事说清楚,判断会更有针对性。一是当前是否已经查明具体侵权人,这决定讨论的是向侵权人主张,还是进入可能加害人补偿的路径;二是坠落物究竟属于从建筑物中抛掷或坠落的物品,还是建筑物构件、搁置物、悬挂物的脱落坠落,这影响援引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还是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方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的事项,可以与律所确认服务范围、工作内容和计费方式,并形成书面约定;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由相应机构按规定收取,具体金额以受理机构和收费凭证为准,本文不列具体标准。把咨询阶段、材料整理阶段、后续程序阶段的工作范围分别写明,有助于避免对费用范围产生误解。

涉及住户信息的收集与使用,建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避免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或采取自行上门对峙等方式,以免产生新的纠纷。

七、天津地区的适用说明

本文所引条文为全国性规范,天津地区发生的高空坠物损害纠纷同样以此为基础。地方性配套规定、具体办案流程、鉴定机构选择等事项,本文未作推断,建议在咨询时结合具体情形另行核对。城市名称在这里用于说明咨询情境,不代表对当地机构设置或办案安排作出确认。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的民法典全文,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高空坠物纠纷的责任划分,最终要落在“侵权人是否查明”“坠落物属于哪一类”“住户能否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管理人是否采取必要措施”这几个具体问题上。事发后及时报警、保存现场资料、整理医疗与损失凭证,是后续沟通和主张的基础。对于责任层次仍有疑问,或者需要核对材料与委托范围的,可以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围绕现有材料逐项说明事实与待核实事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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