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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校园霸凌维权律师咨询,学校责任和施暴者责任怎么划分

校园欺凌发生后,学校责任与施暴者责任分处两个层面,需要分开判断:学校责任取决于受害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学校能否证明已尽教育、管理职责;施暴学生一方的责任以其行为被认定为欺凌、构成侵权为前提,涉及实施行为的学生与监护人两个主体。

校园欺凌发生后,学校责任与施暴者责任分处两个层面,需要分开判断:学校责任取决于受害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学校能否证明已尽教育、管理职责;施暴学生一方的责任以其行为被认定为欺凌、构成侵权为前提,涉及实施行为的学生与监护人两个主体。北京地区家长在准备咨询前,可以先按“受害学生年龄—学校处理过程—施暴行为证据”的顺序把事实固定下来,再带着材料核对责任比例。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材料初步整理后联系。

一、先确定学校适用哪一条归责原则

学校责任的第一步是分清受害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两类主体的举证负担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天津市通信管理局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同一部法律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两条规则的区别在于举证方向:

受害学生类型 学校承担责任的表述 需要重点核对的内容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 学校能否拿出制度、巡查、制止、通知、辅导等记录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家长一方需要说明学校在哪一环节没有做到

学生具体属于哪一类,应以实际年龄对照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規定确认,本次资料未收录该部分条文,咨询时建议一并核对。这一步直接决定后面材料往哪个方向准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另规定了校外第三人致害的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条的适用对象是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同学之间的欺凌不属于这一范围,援引时需要区分清楚。

二、学校的法定义务是判断“尽到职责”的具体标尺

“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抽象表述,需要落到具体制度动作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商务部政策库: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0339)

这条把学校的动作拆成了几个可核查的节点:是否立即制止、是否通知双方监护人并让其参与认定和处理、是否给予心理辅导、是否对施暴学生加强管教、严重欺凌是否报告。每一个节点都对应一类材料。

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程序。第十八条要求学校建立欺凌防控专项制度和零容忍处理机制、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第十九条要求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预防宣传、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并定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第二十条要求组织教职工学习预防处理欺凌的政策措施方法。第二十二条则要求教职工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被孤立、排挤情形应及时干预,发现学生情绪反常、身体损伤应及时沟通了解,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应及时向学校报告。(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https://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2106/t20210601_534640.html)

这些条文本身规定的是学校的管理职责,在民事维权中实际的用途是:用学校有没有做这些动作,来说明它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比如学校是否启动欺凌治理组织的认定程序、是否留下通知监护人的记录、是否安排心理辅导,都会影响责任判断。

三、施暴者一方:先认定行为,再确定责任主体

施暴者责任的前提是行为被认定为欺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列举了教职工发现后应当及时制止的行为:“(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该条第二款规定:“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条文用的是“可以认定为”,认定需要结合力量对比、主观状态、损害后果综合判断,不是只要发生冲突就当然构成欺凌。这一点在准备材料时要特别注意:能体现年龄、身高、人数、场合、持续时间的证据,比单次冲突的描述更有说明力。

责任主体方面,施暴学生一方通常涉及实施行为的学生与其监护人,具体责任形态和赔偿范围需要对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过错责任、监护人责任的条文逐项核对。本次资料可完整核对的是学校责任条款和学校管理职责条款,施暴者及其监护人责任的具体条文未收录,建议在咨询时携带材料一并确认,避免只凭学校责任一条推导全部结论。

四、材料核对清单

材料 能核对什么 核对时注意
就诊记录、伤情照片、诊断证明 损害后果及发生时间 时间要与事发经过对应
聊天记录、录音、视频 行为方式、是否持续、是否有网络传播 保留原始载体,注意完整上下文
学校处理记录、通知监护人的记录 学校是否立即制止、是否通知双方家长参与认定 可向学校书面申请调取
欺凌治理组织的认定材料 是否启动认定程序、认定结论 关注参与人员是否完整
心理辅导、谈话记录 学校是否履行辅导、教育、引导职责 与就诊记录相互印证
同学证言、班级情况说明 年龄、人数、力量对比、是否长期排斥 尽量具体到时间、地点、在场人

同一事项在不同材料中的主体、期间、数额应当能对上;出现不一致时,先标明差异再核实原因,不急于下结论。上述清单是整理建议,用于帮助把事实说清楚,不构成必须提交的材料清单,也不代表任何程序上的先后要求。

五、咨询时可以确认的服务范围与费用边界

带着上述材料咨询时,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将材料梳理、与学校沟通、参与欺凌认定程序、民事索赔协商或诉讼等事项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这些内容建议以书面约定明确。诉讼费、鉴定费等属于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分属不同项目,需要按实际发生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未包含北京地区的具体收费信息,任何具体金额都应在委托前与律所确认。

欺凌情形严重、涉及人身安全风险的,应优先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公共渠道的获取不受商业咨询影响。

学校责任与施暴者责任的划分,落点是受害学生的行为能力状态、学校各项法定动作的完成情况、施暴行为是否达到欺凌认定标准这三组事实。材料尚不完整、责任比例需要进一步判断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就具体情形核对适用条文与后续处理方式。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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