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有规定看,委托律师不是环境污染侵权索赔的法定前置条件;是否需要请律师,取决于“排污许可范围与照片位置不一致”这一争点是否需要专业证据整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既有业务资料涉及一般侵权主题,环境污染侵权能否承接、由谁承办及服务范围,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和利益冲突确认,咨询电话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具体以委托约定为准。
先分清“许可范围”指什么
“排污许可范围”可能指排放口位置、厂区边界、许可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也可能指许可有效期。核对时建议把以下几类材料放在同一张对照表中,按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同一位置进行比较:
| 核对对象 | 重点看什么 | 能说明什么 |
|---|---|---|
| 排污许可证及附图、变更或延续文件 | 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排放口编号和坐标、许可污染物、浓度和排放量、有效期限 | 判断照片所示位置是否落在许可载明的排放口、厂区边界和许可期间内 |
| 照片原始文件 | 原始载体、拍摄时间、定位信息、连续拍摄情况、周边地标 | 固定拍摄位置和时间;单张照片通常不能单独证明排放主体和排放行为 |
| 现场与经营主体 | 排放口、生产设施、管线走向、实际经营单位 | 把“位置”与“排污者”对应起来,排除坐标系偏移、厂区边界调整、许可变更等情形 |
照片定位可能受设备、坐标系或地图偏移影响。发现照片位置与许可附图不一致时,可以先核对原始照片的拍摄时间和位置,再对照许可附图中的排放口坐标、厂区边界,并核实是否存在许可变更、续期或位置调整文件。必要时向核发部门或通过公开渠道核对许可信息。不一致本身只是核查线索,不能直接等同于违法排放或侵权成立。
不同争点对应不同的法律条件
如主张惩罚性赔偿,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说,要围绕“违反法律规定”“故意”“严重后果”分别准备证据。
存在多个排污者时,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规定,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因第三人过错造成污染的,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上述条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是否委托律师的判断
如果只是要求排污单位说明情况、发函协商,可以自行处理;如果涉及许可范围解释、多个排污者责任划分、第三人过错、惩罚性赔偿,或需要固定现场证据、整理照片与许可附图的对应关系,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将材料比对、证据固定、协商或诉讼准备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具体以书面约定为准。北京地区的具体许可查询入口和办理要求如有地方差异,需以当地主管部门公开信息另行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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