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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代写法律服务:协议条款要写清哪些内容

天津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代写,条款首先要写清“赔什么、按什么算、怎么付、责任范围到哪里、由谁签”五个层面。

天津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代写,条款首先要写清“赔什么、按什么算、怎么付、责任范围到哪里、由谁签”五个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协议应把上述项目与伤情、票据、误工期间等事实逐项对应,并明确支付节点、责任边界和签署主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就协议条款梳理和材料核对作咨询准备。

一、先固定赔偿项目与伤情事实的对应关系

代写协议时,建议先列“赔偿项目清单”,再为每个项目写明对应事实。医疗费对应就诊医院、住院期间、票据张数和费用清单;护理费对应护理起止时间、护理人数和护理方式;交通费对应就诊次数和票据;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对应住院天数和医嘱;误工费对应误工起止时间、收入证明和扣发情况。协议中只写“赔偿医疗费等一切费用”容易产生范围争议,建议把已发生项目和金额逐项列明,未发生项目另行写明处理方式。

伤情后果不同,项目范围也不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把赔偿项目分为一般人身损害、造成残疾、造成死亡三类。协议起草时应先确认伤情处于哪一类:尚未定残的,写明已发生费用和后续鉴定安排;已经定残的,写明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等项目的核算依据;涉及死亡的,写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近亲属之间的分配安排。项目与事实对应清楚,后续付款和履行才有可核对的基础。

二、计算依据和证据口径要写进条款

赔偿金额不能只写一个总数。建议在协议中写明计算口径、取数期间和证据来源。例如,医疗费按票据金额汇总;误工费写明误工期间和收入证明;护理费写明护理期限和护理人数;残疾辅助器具费写明配置意见或更换周期。对于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条把年龄分档写得很具体,协议中如涉及死亡赔偿金,应把受害人年龄、统计年度和对应计算档次写清,不能只写“按法律规定计算”。

丧葬费的计算也有明确口径。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协议中如列丧葬费,建议写明所采用的统计年度和“六个月总额”的计算过程。残疾辅助器具费则按该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处理:“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协议中应写清器具名称、配置机构意见、费用标准和更换周期,避免只写“辅助器具费若干”。

统计口径需要单独核对。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这是诉讼中的计算口径。协议协商阶段如参照该口径,应核对地域、年度和统计项目,写明所引用的数据来源。天津只是协商和签署协议的场景,具体数据应以相应年度官方统计资料为准,不宜用笼统数字代替。

精神损害和财物损失要分别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协议中如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写明所依据的损害后果和协商金额。涉及手机、衣物、车辆等财物损坏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协议可写清财物名称、损坏情况、购买时间、价格依据或评估方式。

三、支付安排、责任范围和后续事项要写细

赔偿协议的核心履行条款,建议写清付款总额、付款方式、付款账户、付款期限和逾期处理。总额应与分项清单勾稽一致;分期付款的,写明每期金额、日期和对应账户;以现金支付的,写明交付地点和收据出具方式。协议中可以约定收款账户名称与赔偿权利人一致,如由他人代收,应写明授权关系和代收范围。

责任范围条款需要逐项写。双方如拟对已发生费用作一次性处理,应列明该处理覆盖的项目和期间,例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分别是否包含。对后续治疗费、后续康复费、伤残等级变化后的差额、辅助器具更换费等事项,建议单独写明“已包含”“另行协商”或“待实际发生后处理”,避免用“一次性了结”概括全部事项而产生理解分歧。此类条款影响范围较大,建议由当事人在签署前逐项确认,必要时就条款含义作进一步核对。

协议还可以写清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范围、保密要求、文书送达地址和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解决条款可以写“协商不成,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管辖法院需结合主体住所、侵权行为地等因素核对,不宜在协议中随意指定。协议签署后,付款凭证、收据、费用清单和沟通记录建议一并留存,便于核对履行情况。

四、签署主体、代理权限和附件不能漏

协议由谁签,直接影响履行对象是否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协议首部应写清双方姓名或名称、身份关系、联系方式;涉及死亡受害人的,应核对近亲属范围及签署人是否取得其他权利人授权;涉及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写明法定代理人身份和代理关系;涉及单位签署的,应核对盖章主体、经办人授权和营业执照信息。

附件建议与正文一并编号,包括身份及亲属关系材料、病历和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及费用清单、误工证明和工资流水、护理证明、交通票据、伤残鉴定意见(如已形成)、辅助器具配置意见、死亡证明、财物损失凭证、付款账户信息和授权委托书。附件的作用是让协议中的每一项金额和事实有对应材料,具体清单可按实际项目增减。

五、天津场景下的材料核对与费用边界

在天津协商签署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建议先按“主体—伤情—票据—计算—支付”的顺序核对:主体方面核对受害人与签署人关系、赔偿义务人身份;伤情方面核对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和鉴定意见;票据方面核对医疗费、交通费等原始凭证与费用清单;计算方面核对项目、期间、统计年度和计算过程;支付方面核对账户、期限和收据安排。材料按同一事项归组,不同程序日期分别标注,便于发现缺项。

费用方面,协议代写属于律师法律服务事项,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应分开核对。律师服务费的具体金额、计费方式和付款安排,以双方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代写协议、参与协商、见证签署、后续诉讼代理等事项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第三方费用按实际发生和相关机构通知核对,不宜在协议中混同。伤情紧急时应先就医并视情况报警,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可以向当地公共法律援助机构咨询。

如果您正在天津准备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建议把伤情材料、费用票据、身份关系材料和拟写条款先按项目归组,再逐项核对赔偿范围与支付安排。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协议条款梳理、材料核对和委托范围作进一步咨询准备。

参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来源: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来源: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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