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处理产品质量侵权纠纷,选择律师时可以重点核对两点:一是对方能否把产品缺陷的举证责任讲清楚,二是能否说明向销售者还是生产者主张权利、赔偿项目如何对应。产品缺陷的举证责任并非一律由消费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对部分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服务设置了六个月的瑕疵举证责任倒置,即“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一规则有明确的商品范围、时间起算点和争议对象,超出该范围时,举证安排要回到一般规则并结合具体事实判断。如需就材料梳理、举证思路和委托范围做初步沟通,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产品缺陷举证责任的分配:先看是否落入六个月倒置规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需要同时核对几个条件。第一是商品或服务类型:条文列举了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并用“等”字保留扩展空间;装饰装修等服务也在条文范围内。第二是时间:消费者须“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起算点是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判断对象是“发现瑕疵”的时间,而非提起诉讼或投诉的时间。第三是争议形态:须“发生争议”,才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第四是举证范围:经营者承担的是“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并非对消费者主张的全部损失、全部因果关系一概举证。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例如商品不属于条文所列的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服务,或者发现瑕疵已超过六个月,则不能直接适用该款的倒置规则。此时需要回到一般侵权与合同规则判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在具体案件中,提出主张的一方通常需要就购买或使用关系、损害结果、瑕疵与损害之间的关联等事实提供证据,最终如何分配由案件适用的具体条文和争议内容决定。另需注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消费者自身使用、保管方式是否与损害发生有关,也可能成为核对内容。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还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购买或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瑕疵且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这两款与第三款的举证倒置相互独立,主张“质量不符合表明状况”与主张“存在缺陷”,在事实和证据准备上并不完全相同。
二、向谁主张:销售者、生产者与服务者的选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该款赋予消费者在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选择索赔对象的空间,同时保留了赔偿后的追偿关系。第一款则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属于向其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追偿。第三款规定,消费者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责任情形方面,第四十八条列举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不符合注明采用的标准、不符合商品说明或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等情形,并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该条同时明确,“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项目方面,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上述条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三、选择律师时可以核对的几个方面
选择律师属于委托人自主判断的事项。在北京咨询产品质量侵权问题时,可以从以下角度核对,而不必以排名、胜诉率或宣传语作为主要依据。
其一,看对方能否区分举证倒置的适用边界。产品缺陷纠纷中,有的商品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列举的耐用商品,有的属于装饰装修服务,有的只是普通消费品;发现瑕疵的时间是否在六个月以内,也直接影响举证安排。咨询时可以请对方就具体商品的类别、接受日期、发现瑕疵日期逐项说明,而不是笼统回答“产品质量问题都由经营者举证”。
其二,看能否厘清责任主体和请求路径。第四十条允许消费者在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选择,追偿发生在赔偿之后,属于经营者之间的内部关系。咨询时可以请对方说明拟主张的对象、理由以及是否需要同时保留对其他主体的权利。
其三,看能否把损害与赔偿项目对应起来。第四十九条按人身伤害、残疾、死亡分别列出赔偿范围,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损失等需要相应的票据和证明。咨询时可以请对方说明哪些材料对应哪些项目。
其四,看委托范围与费用是否书面约定。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属于不同项目,计费方式、服务内容、是否包含鉴定申请和出庭等,建议在委托前以书面方式确认;某项工作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鉴定机构的选择和鉴定费用标准需另行向相关机构核对,不宜仅凭口头承诺确定。
其五,看材料梳理是否围绕同一事实线索。购买凭证、产品说明、接受商品或服务的日期记录、发现瑕疵的记录、损害治疗材料之间应当能够相互对应,形成完整的时间线。
四、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 | 能核对的事实 | 核对时注意 |
|---|---|---|
| 发票、订单、支付记录 | 购买时间、销售者、商品型号 | 与实物、保修卡、包装信息对应 |
| 产品说明书、广告页面、实物样品 | 经营者表明的质量状况 | 与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相符”主张对应 |
| 签收单、安装单、服务确认单 | 接受商品或服务的日期 | 关系到六个月期间的起算 |
| 报修记录、聊天记录、照片视频 | 发现瑕疵的时间与具体表现 | 尽量保留原始载体和时间信息 |
| 病历、诊断证明、医疗票据、误工证明 | 人身损害及支出 | 与第四十九条的赔偿项目对应 |
| 检测或鉴定报告 | 瑕疵与损害之间的关联 | 机构资质、检测范围需另行核实 |
| 与销售者、生产者的沟通记录 | 协商过程和对方答复 | 完整保存,避免只保留片段 |
五、几个容易混淆的点
第一,把六个月倒置规则当成所有产品纠纷的通用规则。该款有商品范围、时间起算和“有关瑕疵”的范围限制,超出条件时仍需按一般规则准备证据。
第二,把“宣传不符”直接等同于“产品缺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针对实际质量与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表明状况是否相符,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则针对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两者的事实构成和证明重点不同。
第三,只向一方主张而忽略另一主体。第四十条允许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选择时需结合证据持有情况、履行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赔偿后的追偿由经营者之间依法处理。
第四,忽略自身使用行为对损害的影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明确,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使用、保管、维护记录也可能成为核对内容。
本文依据的是全国性法律规则,具体案件中商品是否属于耐用商品、发现瑕疵是否在六个月内、损害与瑕疵的关联程度,仍需结合购买凭证、时间记录、检测材料和病历等逐项核对。涉及委托范围、费用构成和材料准备的进一步问题,可拨打4009003957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在沟通前整理好上述材料的原件或清晰复印件。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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