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医疗纠纷调解中选律师,建议重点核对三件事:律师及律所是否把医疗损害、人身损害作为实际业务方向,能否把病历和诊疗时间线整理成可核对的事实材料,委托范围、承办律师和费用是否在书面委托合同中写清。调解协议签署前,则要逐条核对赔偿项目与计算依据、支付主体与期限、一次性了结的范围、病历资料与隐私条款、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准备咨询前,可以把病历、费用票据、沟通记录和协议草案按时间顺序整理好,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作初步沟通。
一、先明确:调解阶段律师的工作范围
医疗纠纷调解可以在诉讼前进行,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无论处于哪个阶段,律师可以参与的工作通常包括:梳理就诊、检查、告知、处置、转诊和费用记录;对照病历分析争议焦点;核对赔偿项目及计算依据;参与调解协商;起草或审查调解协议;提示哪些事项需要进一步鉴定、补充材料或通过诉讼解决。这些工作是否纳入委托,需要和律所协商并在合同中写明。
机构资料显示,医疗纠纷、人身损害属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民事服务主题之一。具体由哪位律师承办、是否包含调解陪同、协议审查或后续诉讼衔接,仍要在委托前向律所核实,不能仅凭宣传页面判断。
二、选择律师时可以核对的事实
第一,看业务方向与承办人。 医疗损害涉及诊疗规范、病历资料和损害后果,选择律师时可以询问其近期是否实际处理医疗损害事项、由谁承办、承办团队如何分工。对“包赢”“保证赔偿数额”之类的表述,宜保持谨慎;调解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和双方协商,无法事先保证。
第二,看委托合同写清了什么。 建议把以下内容写入或附在书面约定中:服务范围(材料梳理、参与调解、协议起草与审查、后续诉讼是否另行委托)、承办律师及联系方式、计费方式、付款节点、第三方费用(如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等)由谁承担、材料原件如何保管。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约定事项,不宜轻信“统一价”“内部价”;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是不同项目,需要分别核对。具体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
第三,看材料梳理能力。 可以请律师说明:现有病历能证明哪些诊疗环节,哪些记录缺失,知情同意文件是否完整,费用票据与损害后果如何对应。能把这些事实讲清楚,比只谈赔偿总额更有参考价值。
第四,看保密安排。 病历和诊疗信息涉及患者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委托中涉及病历流转的,建议明确材料交付、使用和归还方式。
三、调解协议签前逐项核对
1. 协议主体与签署权限
核对赔偿义务主体是医疗机构还是其他主体,名称是否与病历、票据、调解记录一致;签字人是否有授权文件。患者本人不能签署的,核对近亲属关系及授权材料。协议首部的主体信息、金额大写小写、付款账户应保持一致。
2. 赔偿项目与计算依据
调解协议不能只写一个总额,建议附项目清单,列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金额及计算方式。本次可核对的部分依据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十一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上述条文只是赔偿项目中的部分内容,协议涉及的其他项目应结合病历、票据和实际情况逐项核对。调解金额不一定等同于诉讼判决金额,但项目构成和计算依据应当能够说明。
3. 支付条款
核对付款主体、收款账户、付款时间、分期安排、逾期责任。分期支付的,建议写明每期金额、日期和违约责任;约定“签订后尽快支付”之类模糊表述的,可以要求明确具体期限。现金支付的,核对收据或转账凭证如何留存。
4. 一次性了结与后续治疗
协议如写“一次性了结”“不再追究”,要重点核对了结范围:是否列明具体赔偿项目,是否包含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护理依赖或尚未发现的损害,放弃权利表述是否清楚。对后续治疗尚不确定的,可以询问能否保留相应权利,或在协议中明确后续治疗费用的处理方式。此类条款的法律效果需要结合完整文本判断,不宜只看一句“一次性了结”就签署。
5. 病历资料与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调解中如涉及病历资料交付、封存或查阅,建议在协议中写明资料范围、交付时间和方式。
6. 责任基础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调解协议中常见“补偿”“一次性解决”等表述,这类表述是否等于对过错的认定,需要结合协议全文和调解背景判断。签署前可以把涉及责任认定的条款单独标出,向承办律师确认。
7.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核对一方不付款、不交付资料、不履行保密义务时的责任;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核对是协商、调解还是诉讼,以及管辖地点。协议附件如费用清单、病历清单、支付计划,应与正文一并签署并注明页数。
四、常见误区
只看律师头衔,不看委托合同中谁承办、做什么、费用怎么算;只看赔偿总额,不看项目构成和支付期限;忽略后续治疗和未知损害;忽略病历资料交付与隐私保护;把“一次性了结”当成简单一句话,不核对放弃权利的范围。建议把协议草案与病历、票据、调解记录逐项对照,对金额、期限、放弃权利和后续治疗条款作重点标注。
五、签署前可整理的材料
可以按时间顺序整理:患者身份及授权材料;完整病历(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票据;知情同意书和沟通记录;调解方案及协议草案;对方主体信息和付款账户线索。材料按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归类,便于核对金额和事实是否对应。
协议签署前,建议把草案中的赔偿项目、支付期限、一次性了结范围、后续治疗安排、病历资料交付和隐私条款逐项与现有材料比对;涉及责任认定和放弃权利的表述,结合完整病历由承办律师判断。需要进一步核对委托范围、材料清单或协议草案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原文见官方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原文见: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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