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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冯娜律师代理集体劳动仲裁案,成功捍卫劳动者合法权益!

2025年秋,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一纸裁决,让张丽等 12 名劳动者的焦虑终于消散。在代理律师冯娜的专业助力下,他们成功推翻 A 物资收储有限公司的违法解除决定,保住了工作。这场集体仲裁案,不仅是劳动者维权的胜利,更凸显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保护边界。 案件简述: 2025年8月,A物资收储有限公司以“巡视巡…

2025年秋,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一纸裁决,让张丽等 12 名劳动者的焦虑终于消散。在代理律师冯娜的专业助力下,他们成功推翻 A 物资收储有限公司的违法解除决定,保住了工作。这场集体仲裁案,不仅是劳动者维权的胜利,更凸显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保护边界。

案件简述:

2025年8月,A物资收储有限公司以“巡视巡察期间发现招录手续不规范”为由,单方面向张丽、胡菲、刘刚等12名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单方面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这些员工在职期间均正常提供劳动、接受管理并领取工资,部分员工还与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面对突如其来的解雇,12名员工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冯娜律师,共同向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完善用工备案手续,并由公司承担维权律师费。

争议焦点:三大核心问题决定案件走向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集中在三个关键问题上,这也是仲裁委裁判的核心依据:

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公司认为 “招录手续不规范” 可否定劳动关系,员工则主张 “签合同、领工资、受管理” 已构成合法劳动关系。

“巡视巡察整改” 能否成为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 公司以 “落实纪检监察和巡视要求” 为由解除合同,员工质疑该理由无法律依据。

双方主张:

冯娜律师在接手案件后,与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释明涉及法律法规及沟通诉求。迅速组织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微信工作沟通内容及解除通知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并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双方签有劳动合同,申请人实际提供劳动并接受管理,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六条关于劳动关系成立的规定。

解除理由不合法

被申请人所称“招录手续不规范”属于用人单位自身的管理义务,不能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巡视整改要求亦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应继续履行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被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

用工备案属单位义务

被申请人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违反《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等人力资源管理法规,应予以纠正。

律师费属于维权必要支出

因被申请人违法解除行为导致申请人发生维权费用,理应由其承担。

被申请人A物资收储有限公司辩称:

“违规招录” 可单方解除:主张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 “违规招录情形”,且部分员工续签未获上级批准,违反公司及主管单位规章制度,故有权解除合同。

“整改要求”:称纪检监察部门出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用工管理的纪检监察建议》(盂纪〔2025〕126 号),要求清退 “违法录用人员”,公司解除合同是 “落实行政要求”,属正当行为。

律师费无法律依据:认为员工主张的 5000 元 / 人律师费,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明确规定,应驳回该请求。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采纳了冯娜律师的主要观点,认为:

确认劳动关系合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签字盖章即生效)、第七条(用工即建立劳动关系),认定 12 名员工与公司存在合法劳动关系。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法定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的十四种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合同情形,而巡视巡察期间发现公司招录手续不规范,为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不属该规定的情形之一,所以不属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理由,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行为;

被申请人不能提供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相关证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对申请人主张的继续履行要求予以支持;

对申请人主张的赔偿律师费的请求,因申请人未能提供造成损失的证据,本委不予支持。

经本委主持调解,因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现依照《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6条、第48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劳动关系行为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解除劳动关系行为,继续履行双方合同;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恒略说法: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能 “任性”: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且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等14种法定情形下,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制度要求”“上级整改压力” 等非法定理由,均不能作为解雇依据。

本案的胜诉,不仅让12名劳动者重返工作岗位,也体现了律师在集体劳动争议中的专业价值。在此提醒所有劳动者:面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及时固定证据、委托专业律师、依法维权,法律永远是劳动者最坚实的后盾。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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