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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行政复议期遭“突袭强拆”,郄超丽律师助当事人成功确认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2025年8月,A县XX镇村民李刚遭遇了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他在村内居住多年的两层合法住宅,被当地镇政府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强行拆除。面对这一侵害自身财产权的行为,李刚委托我务所的郄超丽律师团队介入维权。在律师的专业代理下,县人民政府最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法确认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为李刚的后续维权之路筑牢了关键根…

2025年8月,A县XX镇村民李刚遭遇了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他在村内居住多年的两层合法住宅,被当地镇政府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强行拆除。面对这一侵害自身财产权的行为,李刚委托我务所的郄超丽律师团队介入维权。在律师的专业代理下,县人民政府最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法确认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为李刚的后续维权之路筑牢了关键根基。

案件简述:

李刚是XX村XX庄的村民,在村内拥有一处两层合法住宅,多年来与家人在此居住生活。2022年11月15日,县人民政府发布《……组地块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将李刚所在区域纳入征收规划,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具体工作。2023年12月28日,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李刚的房屋正式被划入征收范围。

征收过程中,因镇政府委托的评估公司对李刚房屋的评估价值过低,无法保障其原有生活水平,李刚始终未能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协议。2025年8月6日,A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李刚下达《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要求其在15日内腾退土地。李刚认为该补偿决定作出主体不适格且程序违法,遂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

然而,就在复议程序进行期间,2025年8月15日上午,A县XX镇人民政府在未提前通知李刚的情况下,对其案涉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此前,镇政府虽于8月7日将货币补偿款327178.24元提存至XX县公证处,也提供了XXXX小区某503室(84.77㎡)的预选安置房(折算后需支付李刚42775.68元),并将房屋内物品移至临时安置房,但这一系列行为并未获得李刚的认可,双方仍未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

房屋被强拆后,李刚在恒略律师的协助下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紧扣法律规定,指出强拆行为多重违法

郄超丽律师作为李刚的委托代理人,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提出了明确的代理意见,全面指出镇政府强拆行为的违法性:

复议诉讼期间强拆违反法定停止执行原则: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及《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行政行为在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不予受理和执行,即复议诉讼期内行政强制行为应中止。李刚已针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镇政府此时实施强拆,明显违反该法律原则。

补偿决定履行期限未届满即强拆,程序严重违法:《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中明确要求李刚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签订协议并腾退房屋,且规定催告书送达10日后仍未履行的,征收人才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镇政府在上述期限均未届满的情况下,擅自实施强拆,违背了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

镇政府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强拆:本案中的征收人为A县人民政府,被申请人仅是实施单位,无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还是补偿决定中载明的上述内容,县政府非经法院裁定均无权直接强拆申请人房屋,更何况是被申请人,其强拆行为明显超越法定职权。

强拆行为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原则,镇政府在未与李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未完成合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其房屋,直接损害了李刚的合法财产权益,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强拆行为自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镇政府实施强拆的当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作出《关于撤销李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的决定》,被申请人的强拆行为自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复议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申请人自行组织强制拆除申请人的房屋,不符合上述规定。综上,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

(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2025年8月15日强拆申请人位于XX镇XX村XX庄房屋的行为违法。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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